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海砂资源出让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4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各专项资金主管处室及财务处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8日
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绿色矿山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已取得显著成效,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经申报并按相关程序核查验收通过后列为专项资金待奖励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制、上报和执行情况监管;
(二)负责省级项目库申报管理;
(三)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分配方案、任务清单;
(四)负责同步下达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对市县的资金分配和预算支出等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五)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核查、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六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负责市县项目库申报管理;
(二)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管;
(三)负责组织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信息公开,接受省级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安排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具体奖励资金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安排,综合考虑全省已建成待奖励绿色矿山情况,确定当年度奖励的绿色矿山数量。
第九条 单个绿色矿山奖励额度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奖励矿山数量和矿山类型(分为金属、非金属(不含采石场)、采石场、地热矿泉水四类)进行确定。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目录清单、分配方案及任务清单并按要求报批,省财政厅批复文件下达(含提前下达)后30日内下达资金分配情况、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分配情况、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后要积极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绿色矿山建设项目奖励资金的分解下达工作,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列入奖励对象的矿山企业。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妥善使用奖励资金,进一步加大绿色矿山建设力度,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落实绩效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作为推荐绿色矿山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对各地上报的推荐绿色矿山组织现场抽查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拟奖励绿色矿山名单。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专项资金项目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东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广东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和储量动态监测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良性循环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负责矿产资源国情调查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的组织和协调,负责明确任务目标、提出成果质量要求,会同省自然资源厅财务处统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上报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分工,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具体负责编制本单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使用计划,承担本单位专项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按任务书的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支出,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专项资金项目总体方案和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由省自然资源厅财务处纳入厅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分配到具体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建议,按规定程序由省自然资源厅财务处报送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广东省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广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和储量动态监测项目相关的专项调查、报告编制、数据库建设、成果检查验收等支出。
第十一条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列支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它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它项目无关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经费支出进度要与工作任务的推进相匹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一经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年度任务内容后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如项目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定,并根据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主要负责:
(一)编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示范区所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编报专项资金使用安排;
(二)承担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完成省厅下达的任务和绩效目标;
(四)承担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五)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关于推进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综合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粤自然资发〔2019〕37号 )统筹考虑示范区布局和各地申报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
第七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省自然资源厅在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后下达任务清单,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编报资金使用安排。
第八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将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对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建设和省级管理工作。
第十条示范区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编制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二)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魅力沙滩建设、海堤生态化、滨海湿地恢复、美丽海湾建设等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工程;
(三)加快现代海洋产业发展,支持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区域集聚发展等;
(四)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发展,支持技术创新平台、海洋智库建设等;
(五)开展海岸带地质和生态调查,建设海洋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体系,开展海岸线价值评估;
(六)编制海洋专项规划;
(七)开展海岸带管理地方立法探索,推动海域管理、无居民海岛出让、海湾保护、海岸线保护等地方立法工作;
(八)其它与示范区建设密切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省级管理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示范区建设指引、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研究;
(二)示范区建设技术指导工作,包括按标准支付差旅费、差旅补助、专家劳务报酬等;
(三)示范区建设相关培训、会议、调研、绩效评价及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十二条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列支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它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它项目无关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支出进度要与工作任务的推进相匹配。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结余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示范区绩效目标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七条示范区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分配下达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示范区,以后年度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示范区建设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使用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海砂资源出让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海砂资源出让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自然资源厅主管,用于海砂资源出让前期工作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科学合理安排预算资金。
(二)按照“谁主管、谁具体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跟踪、评估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
(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四)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海砂资源出让前期工作组织和协调,统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请、分配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制、申报。
(二)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目录清单、绩效目标。
(三)对下达地市的专项资金,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对各市的资金使用加强指导。
(四)负责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对下达地市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组织项目考评。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下达的市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任务清单。主要包括:
(一)负责对下达的专项资金细化分配、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跟踪监管。
(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三)做好专项资金监督核查、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接受省级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开展并完成项目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三年行动计划等年度计划及各地市的准备情况进行分配,各地市按照年度计划对拟开采区域提前做好征求意见等准备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海砂开采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综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经厅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因素法分配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赋予相应权重或标准,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30日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按照“谁制定方案、谁补充”的原则,在市项目管理系统补充录入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号和市当年实际安排省级财政资金金额。因申请金额和实际安排金额不一致,需修改信息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系当地财政部门修改完善。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仅限于以下使用范围,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不得列支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
(一)海砂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二)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三)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四)海域使用金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值评估工作;
(五)海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六)海砂出让环节相关工作。
(七)开展以上工作所需专家论证、评审等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或参与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实施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实施监督、验收计划和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一经备案,有关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等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由各地市在任务清单范围内调整,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制定总的任务清单,对各地市项目实施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随任务清单下发的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跟踪监管,开展绩效自评和验收考评。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部门及时将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部门及时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再次按程序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将不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对预算执行较差的市进行通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开。下放地市的专项资金,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参照粤府﹝2018﹞120号文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追究省市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省财政部门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对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市自然资源部门,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约谈;对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项目单位,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
(二)市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违规情况,依照粤府〔2018〕120号文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具体细则,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