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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0-04-13 16:16:10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函〔2020〕207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我厅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专题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地质勘查与城市地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十三五”期间季度土地矿产遥感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6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各专项资金主管处室及财务处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11日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工作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奖补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谋划。按照“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二)分级管理。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具体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实施跟踪、评估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

(三)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四)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作为奖励资金进行统筹管理,并对项目实施验收考评,根据项目完成进度、质量情况,采用奖励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是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统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等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

(三)负责省级项目库管理;

(四)指导各地按资金分配方案合理使用资金,对各地的项目资金分配和实施验收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五)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核查、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五条相关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承担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任务清单。主要负责:

(一)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

(二)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审核、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跟踪监管;

(三)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和验收工作;

(四)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省级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及时开展并完成项目工作,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进行储备,未入项目库储备的,原则上不安排资金,不纳入预算编制。

省自然资源厅下发项目入库工作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使用范围等内容,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审核把关等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入库储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条专项资金安排期限为2020年和2021年,共两年。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管理法确定。

(一)2020年度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确定,综合考虑各地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工作量和综合财力进行分配。

(二)2021年度专项资金采用项目制确定,主要根据项目验收结果,采用奖补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仅对粤东西北及惠州、江门、肇庆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补助。使用范围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与城镇房地产、宅基地和林权数据整合工作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规范化整理、数据整理、数据整合关联、数据生成入库、共享库建设、空间数据保密处理等内容。

第十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财务与资金运用处纳入部门预算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经批准后,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相关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30日内,组织编制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填报绩效目标表,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表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绩效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内容及项目实施监督、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使用专项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完成年度任务内容后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1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分级负责,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地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项目验收申请文件、项目合同书、实施方案、预算说明书、项目绩效目标表、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前,需经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及“不合格”两类。

(一)项目已全部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达到质量要求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验收“合格”。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未完成;

2.所提供的成果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批准,擅自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实施内容、技术路线等;

4.经审计发现的项目经费管理重大违规行为;

5.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行为。

二十二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各地验收结果,制定2021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奖补的方式进行补助。


第六章  绩效管理


二十三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相关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第二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二十四相关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二十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将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根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相关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和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备案。

第二十本细则由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和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专题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专题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专题应用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专题应用专项立项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专题应用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安排挂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专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统筹经费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报;

(二)明确专项工作任务、协调工作进度、提出质量要求,协调各项目承担单位编报年度专项资金用款计划;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分工,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事项;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根据广东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专题应用立项方案,根据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财务与资金运用处纳入部门预算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统筹将专项资金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纳入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中台建设、政务服务网不动产登记专题建设、粤省事不动产登记指尖办建设、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建设、不动产自助服务建设、系统对接服务、安全防护服务、数据共享及电子证照共享、建立不动产登记专题库、制定专题应用对接规范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支出进度要与工作任务的推进相匹配。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结转资金统筹管理。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专项资金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结余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如项目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后报财务与资金运用处,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九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将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根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查和内部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和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和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广东省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指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安排挂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统筹经费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报;

(二)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任务要求;

(三)指导各地市按资金计划和分配安排合理使用资金;

(四)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核查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分工,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部门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事项;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根据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总体方案,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财务处纳入部门预算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会同厅属省土地调查规划院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统筹将专项资金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纳入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指导各有关市县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有关市、县(市、区)组织项目申报,经审核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重点老区苏区和民族县(乡)规划编制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省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研究;

(二)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三)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立法研究;

(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指导工作(按标准支付差旅费、差旅补助、专家劳务报酬);

(五)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培训、会议、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国内外调研。

第十三条重点老区苏区和民族县(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含村庄规划);

(二)县(乡)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接入和拓展;

(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培训、会议、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变更项目内容;

(五)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六)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省财政收回;

(七)专项资金支出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预算与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八)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如项目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后报财务处,以省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及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十九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将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根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查和省级经费的内部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省级国土空间规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重点老区苏区及民族地区(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本细则由厅规划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自然资源厅主管,用于海岸线生态修复、重点海湾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规划编制及政策标准研究工作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按照“先谋事,后排钱”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二)权责分明,分级管理。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具体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实施跟踪、评估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四)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海岸线生态修复、重点海湾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规划编制及政策标准研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制、上报和执行情况跟踪监管。

(二)负责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目录清单、绩效目标。

(三)负责省级项目库管理。

(四)对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专项资金,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对各市的项目审批、资金分配和实施验收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五)对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入库、计划下达和验收考评。

(六)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核查、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

第五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审批权限下放市县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任务清单。主要包括:

(一)负责市、县项目库管理。

(二)负责专项资金细化分配、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核、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跟踪监管。

(三)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

(四)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省级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开展并完成项目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项目法分配、竞争性分配等方式,由省自然资源厅根据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综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三重一大”要求经厅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一)因素法分配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因素赋予相应权重或标准,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

(二)项目法分配是指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择优分配到具体项目的方法。

(三)竞争性分配是指采取政府采购、招投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方式,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的方法。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海岸线生态修复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自然岸线保护修复,海岸线自然化、生态化、绿植化改造,提升海岸线生态功能和环境等。

(二)重点海湾整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美丽海湾建设、滨海湿地恢复、魅力沙滩打造、海堤生态化等。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复绿等。

(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总体规划编制及政策标准研究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研究编制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同步开展政策标准专题研究。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进行储备,专项资金项目按照审批权限分类进入省项目库和市县项目库。

第十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项目库管理。对项目法分配项目,提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支持范围等内容,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入省项目库项目。对因素法分配项目,通过相关因素权重的测算研究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确定入省项目库项目。对竞争性分配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和集体研究决策机制,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确定入省项目库项目。

第十一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对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市级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入库储备,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权下放到县(区)的,由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入库储备,报送县(区)财政部门审核。

市县入库项目按照“突出重点、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的原则,采用科学选择、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的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或评审论证。审核和评审要形成书面结论,上传市县项目管理系统,作为项目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

(二)对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省级项目库申报指南申报入库,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按时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10日内将项目绩效目标表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考评的依据。

第十四条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项目备案。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30日内,从市县项目库遴选项目,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按照“谁制定方案、谁补充”的原则,在市县项目管理系统补充录入省财政厅资金下达文号和市县当年实际安排省级财政资金金额。因申请金额和实际安排金额不一致,需修改信息的项目,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系当地财政部门修改完善。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45日内将辖区内全部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表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绩效目标表作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绩效评价和验收考评的依据。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按照《关于规范省级财政预算调剂管理及办理程序的通知》(粤财预﹝2019﹞12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下放审批权限的,由各市在任务清单范围内调整,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六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或参与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实施方案应明确项目实施目标、绩效目标、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实施监督、验收计划和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立项后,年度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的依据,一经备案,有关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等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实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符合要求,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应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完毕后,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分级负责,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验收合格的,由组织验收部门及时将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由组织验收部门及时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项目承担单位再次按程序申请验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二十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对专项资金的指导和监管责任,落实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省自然资源厅将不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对预算执行较差的市县进行通报。

二十二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开。省自然资源厅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专项资金,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

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参照粤府﹝2018﹞120号文执行。

二十三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追究省市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一)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由省财政部门提请省政府进行约谈;对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市级自然资源部门,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约谈;对执行进度慢、效果差的项目单位,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

(二)市县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三)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违规情况,依照粤府〔2018〕120号文执行。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四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具体细则,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十五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质勘查与城市地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省级地质勘查与城市地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勘专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地质勘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地勘专项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国家、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和区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城市地质调查、农业地质调查等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地勘专项的安排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良性循环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地勘专项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全面负责地勘专项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部门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目录清单、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审批项目变更事项。

第六条地勘专项委托广东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管理,主要职责如下:组建省地勘专项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组织专家设计评审;对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验收。

第七条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勘专项项目的矿业权核查、协调,协助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地勘专项采用专家论证、设计审查、择优立项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档案馆负责组织地勘专项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档案馆每年第二季度发布下一年度地勘专项项目入库指南。

第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申报项目以往工作情况等。

第十三条档案馆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论证和打分,论证结果为是否同意进入地勘专项项目库。论证专家要涵盖各个专业,一部分从《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一部分邀请中央地勘基金专家或者外省专家。拟入库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地勘专项项目库。

第十四条根据当年度地勘专项规模确定支持项目个数,按照专家论证评分由高到低顺序,拟定地勘专项安排计划。

第十五条地勘专项安排计划报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项目预算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财政厅申请下达,后由省自然资源厅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地勘专项支持范围:

国家、省确定的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地勘专项支持对象为具有固体矿产勘查能力的驻粤国有地勘单位。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交档案馆汇总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地勘专项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承担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条地勘专项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地勘专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除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以外,专项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剩余资金统筹使用情况。

(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七)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在相关信息生成后20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三五”期间季度土地矿产遥感监测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十三五”期间季度土地矿产遥感监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国土资源监管专项资金中专用于广东省“十三五”期间土地矿产季度性遥感监测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广东省“十三五”期间季度土地矿产遥感监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广东省“十三五”期间土地矿产季度性遥感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安排挂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财务与资金运用处(以下简称财务处)、执法监督处(以下简称执法处)和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与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合规性审核、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统一办理专项资金申请及使用的申报事项、专项资金台帐的登记;组织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

第六条执法处负责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统筹资金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报;

(二)明确监测工作任务、协调工作进度、提出质量要求,协调项目承担单位编报年度专项资金用款计划;

(三)会同财务处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分工,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事项;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执法处根据广东省“十三五”期间季度土地矿产遥感监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财务处纳入部门预算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执法处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统筹将专项资金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纳入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卫星影像数据采购,土地矿产季度性遥感监测,广东省遥感监测综合管理系统升级,新技术研究,监测项目监理,保密数据处理与数据共享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外);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经费支出进度要与工作任务的推进相匹配。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六条加强结转资金统筹管理。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专项资金相关支出。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结余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如项目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执法处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后报财务处,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执法处根据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执法处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务处根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和内部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厅执法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