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通知
粤自然资矿管〔2020〕285号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粤国土资规字〔2017〕5号),为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省厅已将“全面推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成70个绿色矿山”列入《2020年广东省自然资源工作要点》,各地要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早制定2020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计划,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对于2020年建成绿色矿山的矿山企业,省厅将继续给予资金奖励,并授予“绿色矿山”牌匾。我省将从2021年起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应建必建”原则,限期建成绿色矿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多措并举,加强动态管理。各地要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将责任分解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压力传导到位,加大本地区绿色矿山建设推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2020年全省完成创建70个绿色矿山的任务。各地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的,及时从名录中除名,取消其享受的各类支持政策。省厅将适时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调研工作,分片召开绿色矿山建设经验交流会,总结各地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推动我省矿业发展方式由粗放向集约高效转变。
三、加强宣传,做好示范引领。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矿业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矿山建设的重大意义,积极报导绿色矿山建设企业典型经验,使广大群众了解绿色矿山、认同绿色矿山,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引导矿山企业充分认识建设绿色矿山是矿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激发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四、分类指导,狠抓落实。各地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强化绿色矿山标准源头管控,在新立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必须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确保投产一处建成一处。在生产和改扩建的大中型矿山,应当加快改造升级,力争在2020年底前建成绿色矿山。各地要建立不达标矿山退出机制,确保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逐步退出。自2021年起,对不按要求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直至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为止。
各地要认真部署落实本地区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并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厅:4月15日前报送2020年拟创建绿色矿山名单,9月15日前报送2020年度绿色矿山推荐名单,12月31前报送2020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情况。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3月10日
(联系人:梁晓明,联系电话:020-8362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