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等5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我厅制定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5个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厅各专项资金主管处室及财务处反映。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9日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总体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安排挂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三调办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统筹资金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报;
(二)明确三调工作任务、协调工作进度、提出质量要求,协调各项目承担单位编报年度专项资金用款计划;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分工,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事项;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省三调办根据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总体方案,根据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财务处纳入部门预算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省三调办会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统筹将专项资金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纳入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初始库和省级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县级数据库建库软件开发、外业调查和专项调查相关工作、省级数据库建设、成果检查验收相关工作、省级成果整理上报、数据库成果对接入库、成果整理分析及研究、图件编制、土地调查数据及专项调查数据分析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公益一类单位的人员经费;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经费支出进度要与工作任务的推进相匹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结转资金统筹管理。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用于专项资金相关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结余资金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如项目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省三调办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后报财务处,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核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九条 省三调办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将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三调办和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三调办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和绿道建设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在实地踏勘、规划设计基础上,充分论证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科学合理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于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和绿道建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低成本建设原则。贯彻“花小钱办大事”理念,结合实际就地取材,凸显地域特色,避免采用过于高档和城市化的材料和工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和绿道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经费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主要负责:
(一)统筹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编报;
(二)制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任务要求;
(三)指导各地市按资金计划和分配安排合理使用资金;
(四)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核查和绩效管理。
第五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内部责任和分工,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事项;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财务与资金运用处纳入部门预算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国土空间规划处指导各有关市县编制年度专项经费预算,逐步将项目选定权下放至市、县(市、区)。
第八条 有关市、县(市、区)组织项目申报,经审核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
第四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工作经费和各相关地市古驿道保护利用以及绿道建设等。
第十一条 省级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古驿道及绿道相关指引、标准制定及相关研究;
(二)古驿道重要历史遗存修缮设计;
(三)古驿道及绿道相关推广活动;
(四)古驿道历史遗存修缮指导委员会及保护利用工作技术指导组工作开展(按标准支付差旅费、差旅补助、专家劳务报酬);
(五)古驿道及绿道相关培训、会议、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国内外调研。
第十二条 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资金原则仅对粤东西北地区及珠三角较贫困地区进行补助。使用范围包括:
(一)古驿道本体修复及连接线建设;
(二)古驿道重要历史遗存修缮;
(三)古驿道标识系统设计安装;
(四)旅游服务设施配套;
(五)古驿道相关可行性研究、测量、各类设计及施工图制作;
(六)古驿道沿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七)工程建设其他费及不可预见费用等;
(八)其它与古驿道密切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绿道建设资金原则仅对粤东西北地区及珠三角较贫困地区进行补助。各地市上报年度新建绿道计划,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根据计划实施建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原则上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三)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不得改变支出用途、不得变更项目内容;
(五)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六)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省财政收回;
(七)专项资金支出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预算与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如项目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对项目绩效目标审核后报财务与资金运用处,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核定;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并定期进行绩效自评。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下一年度不予安排该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并确保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将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务与资金运用处根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自查和省级经费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和财务与资金运用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会同财务与资金运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东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项目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监督指导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审核、申报、实施、验收和绩效自评工作。省直单位、中央驻粤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项目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和维护。
(二)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规划制订。
(三)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编制与演练、地质灾害巡查与应急调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地质灾害防治宣传与培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设施与设备采购。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是县级以上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在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是在广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目录清单及审批权限报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批复文件下达(含提前下达)后下达任务清单,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收到资金和任务清单后30日内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支付资金,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九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具体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规定办理。
省自然资源厅综合考虑各地地质灾害现状、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投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情况等确定当年度因素分配指标体系,并制定下达因素法分配计划,各地制定分配计划并审核上报项目计划。
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组织项目竞争性评审。项目竞争性评审采用专家书面评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增加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地质灾害重点防治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另行办理。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并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前置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地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和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申报具体项目,经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属及中央驻粤单位的项目也可以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受理项目申请,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对具体项目计划进行评审。符合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具体按照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批准后,省自然资源厅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在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金额等。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项目及扶持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结束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汇交项目资料。
第十八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绩效管理机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批复意见应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对因故中止的项目,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十三五”基础测绘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国土资源监管专项资金中专用于“十三五”基础测绘规划、2016-2020年度基础测绘项目计划的基础测绘任务实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按照“十三五”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基础测绘项目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十三五”基础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绩效优先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将绩效目标与年度基础测绘项目计划安排挂钩并同时下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财务处、调查处、测绘处、地信处和项目承担单位地图院、测绘院、质检中心、技术中心、档案馆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与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合规性审核、厅党组会议审定后统一办理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的申报事项、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台帐的登记;组织布置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等。
第六条 测绘处牵头“十三五”基础测绘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经费预算编制、上报、执行等工作。汇总并组织办理预算申报、绩效目标,明细分配方案;制定下达任务清单,对总体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等进行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督促有关处室和单位开展整改;负责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等。
负责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卫星导航定位、测绘行业管理、时空数据库建设与更新、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等项目绩效目标确定,制定明细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组织开展整改。
第七条 地信处负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急测绘保障、版图意识教育和地图管理等项目绩效目标确定,制定明细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组织开展整改。
第八条 调查处负责地理国情监测相关项目绩效目标确定,制定明细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组织开展整改。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明确内部责任和分工,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主要负责:
(一)编报本单位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
(二)承担本单位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照年度基础测绘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安排预算支出;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事项;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测绘处会调查处、地信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十三五”基础测绘规划和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统筹组织编报专项资金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财务处纳入部门预算以自然资源厅名义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一条 测绘处会调查处、地信处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控制数,结合年度基础测绘项目计划,统筹将专项资金分解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所属的项目承担单位,纳入自然资源厅部门预算报送省财政厅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实施采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与项目有关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通信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培训费、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组织实施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专项资金开支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项目核算,具体标准按照《测绘生产费用成本定额》(财建〔2009〕17号)执行,《测绘生产费用成本定额》中没有列明的项目,可参照《测绘生产费用成本定额》或其他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公益一类单位的人员经费;
(六)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经费支出进度要与工作任务的推进相匹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分项目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一经下达,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厅党组审议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加快支出进度。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年度任务内容后有结转结余的,按照财政结转结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送财务处备案。测绘处会同调查处、地信处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专项资金年度总体绩效评价自评,形成自评报告送财务处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测绘处会同调查处、地信处加强对“十三五”基础测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财务处根据预算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查和内部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并报调查处、测绘处、地信处和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海洋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省海洋经济发展(海洋六大产业)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旨在贯彻省委、省政府全面建设海洋强省精神,推动海洋电子信息、海上风电、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生物、天然气水合物和海洋公共服务等相关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必须是省级部门项目库中的项目,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为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是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入库公示,下达项目计划,实施项目管理及监督检查,组织省级项目验收,开展信息公开、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库管理、监管及验收,协助组织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按照项目合同书进度要求完成规定的任务和项目指标,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定期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自查自评,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下发年度项目库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省自然资源厅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受理、前置审核等工作。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后,行文上报省自然资源厅。财政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后,直接行文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属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粤单位等,可直接行文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内容范围、资金额度进行申报,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编制经费预算。申报项目必须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实施期末的考核验收指标,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联合申报的各方任务分工明确、项目进度安排科学,经费预算合理,项目采用的科学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和知识产权归属清晰,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要具有优势互补、强强联合的特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四章 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进行,并采取直补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及省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材料加强审核把关,对项目的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
(二)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提交成果。
(三)省自然资源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程序提交党组会议审议,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按照文件规定程序和要求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分批拨付的,地方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有制度规定的,按照有关财政规定执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尚未出台相关制度规定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专家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或机构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最终应给出一致意见。该意见作为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程序给予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负总责,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原则上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项目有关合作单位必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的管理要求,并对承担的项目任务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含设计、建设、运营等)、项目经费预算及说明,明确项目研究团队及团队负责人。实施方案与经费预算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认定后,作为项目实施与管理的依据,并由省自然资源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合作单位资金,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实施,对项目实施的各环节、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及时整理形成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任务。如遇技术路线调整、项目负责人、设备费、间接费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情况需终止执行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反馈回复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须按要求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尚在执行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管理机构须向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报告。
第六章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费预算
专项资金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立项以后,项目单位按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预算说明。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财务专家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估审查把关。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
(一)预算支出范围。专项资金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直接费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间接费用(绩效支出),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二)预算编制要求
1、经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预算编制应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财政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作为单位具备相应支撑条件和资金实力的依据。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人投入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等专项用于开展项目所必需的资金。
3、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的,根据规定按一定比例分配计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属于跨年度支出的,分年度编制预算。
4、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并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经费总预算。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使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
(二)预算执行阶段,省、市或直管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中止执行。
(三)项目资金由财政专项资金与申报单位自筹资金组成,实施独立核算,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项目自筹资金由项目申报单位按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同步(或提前)筹措到位。
(四)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办法办理。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已具备验收条件或达到合同规定实施期限前3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后,申请项目验收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验收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指标完成情况、取得的专利或知识产权等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产生的效益情况和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前,需经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符合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自然资源厅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函、项目合同、项目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验收报告及其他附件材料(如审计报告等)。
其中,省本级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或委托第三方验收,地方项目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省管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其中重点项目验收须省自然资源厅派人监督。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及“结题”三类。项目已完成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科技成果原始档案提交自然资源厅归档。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出再验收申请。逾期未提出验收申请或再验收仍未通过的终止合同,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承担省自然资源厅的科技及海洋经济创新类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项目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
(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验收不通过:
(一)项目指标综合完成率低于80%;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批准,擅自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实施内容、技术路线等;
(四)经审计发现的项目经费管理重大违规行为;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行为。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及完成后取得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权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政府补贴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变卖。否则,一经查出,省财政将收回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预算年度终了及预算执行完毕,由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的,省自然资源厅书面通知其整改,若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整改到位或拒绝整改的,省自然资源厅有权终止项目,向项目承担单位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对因不可抗力或产生重大变故(法人变更、股权转让、重大事故等)导致不能完成项目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撤销或终止,或因违反约定造成项目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清查处理,商省财政厅收回补助资金。
第三十六条 对因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挤占、挪用、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将依法依规对申请单位作出严肃处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5年内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 427 号)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东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海洋经济发展用途)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粤海渔〔2018〕8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