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职权委托下放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等省级职权委托或下放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职权委托下放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2月31日
广东省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职权委托下放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选址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审批等省级职权委托或下放实施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省范围内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委托行使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等省级职权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等省级职权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本地区实施受委托或下放职权实施细则;
(二)是否擅自扩大委托和下放职权审批权限和范围;
(三)是否将委托或下放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四)国家或省采取暂停安排新的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等区域限批措施的,是否存在继续违规审批增减挂钩试点项目。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等省级职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依法受理相关申请,是否落实“一次性告知”要求;
(二)是否在法定(承诺)时限内核发批准文件;
(三)是否按时将用地预审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系统备案,是否按规定及时将增减挂钩审批结果报国家和省增减挂钩系统备案;
(四)是否按规定公开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结果。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省级职权时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政策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地预审选址
1.是否有项目建设依据;
2.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项目选址是否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
3.是否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高标准农田条件;
4.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土地使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
5.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需要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的是否已按要求组织;
6.压占已批预审和已报批项目红线是否取得原业主同意。
(二)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方案和建新区实施方案审批。
1.项目地类、面积是否准确,土地权属是否清晰;
2.拆旧区是否符合拆旧地块认定技术标准;
3.拆旧区复垦方案是否履行了公示、听证、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要求;
4.项目区是否按规定开展了民意调查,民意调查户数比例是否不少于项目区涉及总户数的50%,是否获得80%以上调查对象同意;
5.建新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已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6.项目区实施方案建新地块总面积是否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是否实现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7.项目区实施方案是否已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三)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验收确认
1.拆旧区复垦地块是否达到复垦标准和拆旧区复垦方案设计要求,是否经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联合验收确认;
2.拆旧区复垦为耕地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耕地质量等别评定,采用先建新后拆旧模式实施的,是否编制建新区占用耕地和拆旧区复垦耕地对比分析报告,是否能够实现拆旧复垦形成的耕地数量、粮食产能、水田规模相比建新占用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3.是否有以统一标识物为参照的拆旧区复垦前后照片,复垦前后照片对比不明显或存在疑问的情况;
4.验收结果是否进行了公告,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的,是否组织了核查和整改。
第六条 建立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职权实施情况日常检查制度。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分类建立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台账。
台账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批复时间、批复文号、用地面积或批准各地类面积以及备案和公开情况等,并实行动态更新。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实施的用地预审选址台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于每年6月、12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增减挂钩台账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七条 建立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职权实施情
况随机抽查制度。抽查以书面抽查为主,现场检查为辅。
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台账和备案情况,适时对已经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项目按一定比例随机进行抽查,随机抽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对于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问题较多或者情况较严重的地区,省自然资源厅可开展现场检查。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省级职权委托或下放实施机关适时开展评估工作,通过地市自评、实地核查、省级评估的方式,全面评估受托机关依法依规行使委托或下放职权情况。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日常检查、随机抽查过程中发现相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对责任单位作出暂停实施委托或下放职权的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没有依法依规开展行使
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等省级职权的组织落实工作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行使省级
职权批准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项目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政策行使省级
职权批准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项目的。
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行使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省级职权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后,认为受托机关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行使省级职权,不宜继续行使委托或下放职权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报省政府批准后,收回委托或下放的省级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用地预审选址和增减挂钩审批等委托或者下放的省级职权时,存在行政过错责任情形的,按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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