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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厅门户网站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0-01-03 09:27:39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字〔2019〕42号 【字体: 【打印】

粤自然资字〔2019〕4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月2日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提升政务公开和网上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平台、自然资源新闻宣传的主阵地、网上政务服务的主渠道。 

  第三条厅网站应做到管理职责明确、栏目设置合理、内容保障有力、信息发布准确及时。

  厅网站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网站统筹规划、内容管理、监督考核,统筹开展网上咨询与网民留言工作;科技处负责统筹网站运行和技术维护;厅机关各处室和厅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网站内容保障责任主体,负责相关栏目信息提供,并具体开展网上服务、政民互动和网上咨询与网民留言答复等工作;厅宣传中心负责网站内容发布工作;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网站运行和技术维护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政务公开


  第四条厅网站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应在厅网站公布。其中,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准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可申请在厅网站开设专题专栏。

  厅网站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及专栏开设采用电子流程,由各单位在电子政务系统发起办理。

  第五条各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国家、省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由信息制作单位负责同志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和涉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信息制作单位难以确认信息是否涉密时,提交办公室审查,办公室视情况送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通知通告、权威数据等重要信息,信息制作单位负责同志审查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发布。对主动公开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影响的,追究信息公开单位责任。

  第六条厅网站发布的非涉密公文,不得带有单位公章、领导个人签章、发文机关标志、公文红头、密码电报报头格式及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的,须按程序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第三章 新闻发布


  第七条厅网站应做好广东省自然资源厅新闻发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的作用。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厅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新闻;

  (二)全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动态;

  (三)自然资源政策解读;

  (四)厅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

  (五)各单位确定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

  (六)整合转载新华社、人民网、中国政府网、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中国自然资源报、中国矿业报、自然资源专业网站、省内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中央新闻单位网站及其他主流媒体发布的有关广东省自然资源新闻信息等。

  第八条各单位主动向厅网站提供的新闻类信息,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审查审批程序。

  宣传中心采编报道的日常新闻信息和整合转载的已通过中央和省主流媒体发布的新闻信息,经宣传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直接上网发布,涉及全厅性工作、上级领导及厅主要领导等重要新闻报道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在线访谈和网络直播信息,由受访或主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文字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厅网站发布。

  第九条各单位对涉及全省自然资源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自然资源热点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主动在厅网站及时予以回应。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按有关规定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第四章 政务服务


  第十条厅网站政务服务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服务。其中,厅网上办事事项统一整合到“广东政务服务网”,其建设和管理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网上互动交流服务主要包括:重要政策文件出台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自然资源热点和难点问题建言献策;需公众参与的各类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等;开设网上咨询与网民留言栏目,接受公众咨询、投诉、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建言献策、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等,由事项发起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在厅网站发布。

  (二)网上咨询与网民留言办理。省12345热线、省网上办事大厅及厅网站接到的网上咨询与网民留言等信息,由厅办文窗口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在1个工作日内按职责分送各单位办理,各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完成办理。其中,对带有普遍性、可以集中对外回复的咨询信息,发布给所有公众查看;对不宜公开、需单独回复的咨询信息,办理单位应选择发布对象。

  (三)“我为政府网站找错”办理。由办公室登录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查看,于1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五章运营保障


  第十二条厅网站统一部署在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运行,本厅负责厅网站的日常更新及导向安全等内容运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稿件更新、留言回复、增删栏目、页面调整、页面代码制作、改版等。其中,涉及日常稿件更新等内容管理工作由办公室指导宣传中心负责;涉及网站的ICP和公安机关备案、账号管理、增删栏目、页面调整、改版等工作,由办公室会科技处指导技术中心负责;涉及页面代码制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技术工作,由科技处指导技术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厅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值班读网制度,宣传中心、技术中心安排专人做好日常内容安全巡检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经办公室、科技处审核后实施,对无法解决的协调省集约化平台运维单位处理。

  第十四条厅网站实行定期监测制度。各单位在厅网站中开设的专栏不再使用的,要及时申请撤销。对上级部门没有硬性要求设置且长期不更新、不维护的栏目,办公室将予以关闭。对监测中发现的各单位信息发布和政务服务响应不及时等问题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厅网站实行年度考评制度。省政府及自然资源部每年对厅网站进行考评,办公室会同科技处组织有关单位对厅网站运行和政务公开执行情况进行自查整改。

  第十六条厅网站建设运营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建立厅网站日常管理队伍,办公室、科技处、技术中心、宣传中心安排专人对厅网站进行管理,其他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等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