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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9-27 10:28:46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函〔2019〕1986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2019〕3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和完善用地政策

  (一)明确生猪养殖用地性质。生猪养殖用地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要占补平衡。

  (二)界定生猪养殖用地范围。规模化生猪养殖圈舍(含场区内通道)、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为生产设施用地;生猪养殖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疫病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用地等为附属设施用地。

  (三)优化生猪养殖用地选址。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前提下,生猪养殖可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允许占用一般耕地,但尽量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特别是高标准农田。鼓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和养殖场(户)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低效闲置土地发展生猪养殖生产。

  (四)合理保障生猪养殖用地需求。生猪养殖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现行15亩上限规定。允许建设多层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规模化、工厂化生猪养殖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允许在Ⅱ、Ⅲ、Ⅳ级保护林地内建设规模养殖场,优先保障使用林地指标,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

  二、简化生猪养殖用地办理程序

  (一)简化用地手续办理。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产用地。

  (二)简化用地备案程序。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粤自然资规〔2019〕1号)规定,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代替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乡镇政府应在签订协议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和《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养殖场(户)可视为备案通过。

  (三)明确备案调整程序。因养殖规模扩大、异地搬迁重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原因造成用地位置、面积和权属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联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逐级向省报备调整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管

  (一)推进政策进村入户。各地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特别是农村村务公开栏等媒介加强生猪养殖用地政策宣传。要结合学习调研、结对扶贫、支部共建等时机深入基层一线,加强政策解读,让生猪养殖用地政策进村入户、应知尽知。

  (二)严格生猪养殖用地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随意扩大生猪养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严禁改变养殖用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不断强化土地卫片执法,实行常态化的动态巡查,充分利用“12336”违法举报电话,全面监督指导养殖场(户)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林业局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