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
根据国家、省机构改革有关精神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划转至我厅实施。现结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关于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衔接协同的精神,就做好2019年度城乡规划督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的城乡规划督察相关职责改由省自然资源厅行使。
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形式继续采用派驻和巡察相结合的方式,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原分组及派驻城市不做调整(具体见附件1)。
三、城乡规划督察内容为现行国土空间规划中法定城乡规划相关事项,具体为:
(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详细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等编制修改、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否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规划条件的出具或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各地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否依法运作,制度是否健全;
(五)绿道、南粤古驿道的规划建设情况;
(六)村庄规划编制情况。
四、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具体负责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相关工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负责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相关经费和财务工作。
五、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为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联系人具体负责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并将名单于6月14日前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附件:1.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分组及派驻城市
2.工作联系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