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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10-15 16:37:25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办公发〔2018〕135号 【字体: 【打印】

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切实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629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厅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各处(室、局)在拟制公文时,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严格对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落实保密审查机制,审慎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信息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对属于应公开但拟不予公开的,要依法依规书面说明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过程性信息,不纳入公开范围。凡未明确公文公开属性,或者无充分依据确定为不予公开的,一律不得印发。

  (二)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会议办理程序。建立会议开放制度,对涉及重大民生的事项,在提交厅务会议等决策类型会议审议时,应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要积极通过厅门户网站、“广东国土资源”官方微博等向社会直播,会后在厅门户网站、“广东国土资源”微信公众号作新闻报道,并通过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广泛公开。

  (三)实行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每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拓展“五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实行定期自查、抽查制度,每年3月底前各处(室、局)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立即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加强重大决策预公开执行力度。对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和自然资源部部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以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凡通过听证座谈、公开征询意见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必须在厅门户网站、“广东国土资源”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并及时反馈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没有意见的也需要反馈,做到“事事有回音”。

  (五)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开展随机抽查监管,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及时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在信用广东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及厅门户网站、“广东国土资源”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

  (六)充分发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服务作用。对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依托现有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面向全国具有法定中介服务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常态开放,实行动态进驻,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充分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及交易信息,使中介服务交易在阳光下运行。

  二、切实提升政策解读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

  (一)明确政策解读范围和主体责任。省政府规章(粤府令),以省政府或省府办公厅名义及厅名义印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性文件,须在省政府公报刊登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或牵头起草单位负责解读,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二)坚持政策解读与文件制订同步并行。严格实行政策性文件与解决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起草单位报请厅务会议、厅党组会议审议,或报送厅领导审签政策性文件时,必须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一律退文处理。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厅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实现相互关联阅读。

  (三)不断规范政策解读内容。解读材料是对政策文件的全面、详尽、准确阐释,应包含以下要素: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对文件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质疑的内容,进行诠释;涉及具体办理事项的,提供办事指南、列明受理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资料、程序、时限以及其他注意事项;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执行标准等;属对原有政策进行修订的,说明修订的理由和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属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的,说明本级政策措施的特点及与上级政策的异同。涉及重大政策解读活动的,起草单位应制订解读方案,明确解读时间、地点、形式、人员等解读工作具体安排。

  (四)丰富政策解读形式。政策解读形式力求新颖,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以文字材料为主要解读形式的,应通俗易懂,配以案例、图表数据、问答等方式形象化、通俗化表达。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悉知的文件和解读材料,由厅宣传中心协助文件起草单位制作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解读材料,方便公众理解。在厅门户网站设置政策解读专栏,并通过在每个解读信息条目前标注“深度分析”“图解”“媒体解读”“音频视频解读”等分类标注不同解读形式。政策解读专栏不得发布其他栏目内容,也不得在其他栏目发布政策解读信息。

  (五)扩大政策解读途径。厅门户网站是政策解读的第一平台,所有政策解读文件至少应在厅门户网站公布,且公布的时间不得迟于其他途径,“广东国土资源”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及时予以引用、转载。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通过召开厅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读,稳定预期。对需要由厅主要负责人面向人民群众宣讲政策的,由政策起草单位在政策解读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商有关部门做好活动策划和材料准备。

  (六)做好跟踪回应。政策文件公布后,文件起草单位会同厅宣传中心密切关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各方反映,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对相关舆情和社会关注点、存在的误解误读进行回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增进社会共识。

  三、准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一)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每年12月底前,对上年度我厅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总体办理情况、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及有关工作动态进行梳理,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对主办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经审查同意后,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广东国土资源”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全文公开办理复文。

  (二)加强“网上咨询”、政务服务热线和依申请公开答复办理。各处(室、局)是“网上咨询”、政务服务热线和依申请公开答复办理的责任主体,厅政务中心办文窗口根据业务相关性将来件分办给各处(室、局)承办,主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自行增加会办单位。对现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厅政务中心办文窗口严格执行“一事一申请”原则,必要时会同相关处(室、局)指导申请人填报申请材料。

  (三)不断改进政务舆情回应工作。落实政务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回应主体责任,加强舆情监测,编发广东国土资源舆情日报、季报和专报,及时了解掌握舆情动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舆情第一时间预警处置。社会高度关注、涉及重大民生的政策文件正式出台前,要根据需要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机制

  (一)开展依法行政内部抽查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抽查检查制度,制定实施《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行政抽查办法》,在全厅范围内组织开展政务公开等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情况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出具督导建议函,督促有关单位整改落实。

  (二)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审核、指导和监督。建立依申请公开工作会商机制,对答复情况复杂、政策规定不清晰的,由主办单位召集厅办公室、法规处等处(室、局)集体会商。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问题,主办单位及时会同厅法规处发函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主办单位要主动研究是否转为主动公开,经研究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答复等存在问题的,及时予以撤销,责令限期重新作出答复,履行行政纠错职能。

  (三)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工作。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中设置“是否有效”标签明确标注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不得采用下线撤销方式处理网站上的失效或被废止文件。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一般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清理一次,并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