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有关规定,严格、规范新增耕地管理,确保新增耕地数量真实、质量可靠,现就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核定范围
各级各类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新增耕地,实行归口管理、统一核定。2017年1月1日以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等部门立项并组织实施以及社会主体自主实施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各类项目”)的新增耕地,按照本文件规定及相关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纳入新增耕地核定范围,确保新增耕地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等别等真实、准确。
二、统一核定条件
新增耕地核定前,各类项目建设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并确认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负责。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交的项目竣工报告(或验收文件)、竣工图等图件资料和竣工后项目区建设范围(位置坐标)以及新增耕地地类、数量、质量等别等有关情况说明,作为新增耕地核定的必备要件。
按照《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统一上图入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15号)有关要求,各类项目信息应通过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及时上图入库。新增耕地的面积、地类、平均质量等别、项目实施前后耕地平均质量等别等信息,均应在项目立项、验收阶段作为上图入库必填信息进行填报。
三、严格核实认定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依托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采取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省级复核的程序,逐级把关,严格核定新增耕地。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类项目建设主体提供的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基础资料和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的项目上图入库信息,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和要求,以项目开工前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耕地质量等别图为底图,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地类、位置、耕地面积与质量变化情况,核实认定新增耕地数量,评定新增耕地质量等别,核算新增耕地产能。形成新增耕地核定初审结果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制《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参考样式详见附件2),逐级上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后,形成新增耕地数量、新增粮食产能和新增水田面积等3类指标信息。
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通过的新增耕地指标信息,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统一入库,系统自动生成全国统一编号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结果单》(样式详见附件3),做到新增耕地指标信息可追溯、可跟踪、可核实。新增耕地核定结果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进行变更。
四、落实核定责任
为保质保量做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领导、国土牵头、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建立核定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作,落实共同责任。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完善新增耕地核定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强化监管和指导,确保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到位。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统筹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核定工作,确保新增耕地核定及时、结果准确、真实可靠。各级土地整治等相关专业机构要发挥技术优势,在新增耕地核定、耕地质量评定、统一上图入库、土地变更调查等方面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增耕地核定工作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15%的比例、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抽查项目数量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部将组织开展新增耕地核定情况抽查,适时通报抽查结果。
附件:1. 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技术要求(试行)
2. 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表(参考样式)
3. 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结果单(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