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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8-31 15:53:56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明确重新用地预审标准

  (一)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及《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不再对建设项目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明确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政策界限

  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的。

  二、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明确审查内容和审查职责

  (三)简化已预审项目用地报批审查内容

  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报批时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和功能分区与用地预审的一致性进行初审,并将初步核实情况纳入上报省厅的用地请示中,省厅复核后,将复核结果纳入报国土资源部的审查报告。

  对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报批时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和功能分区与用地预审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将核实结果纳入上报省厅的用地请示。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认为项目报批用地与用地预审未发生变化的,省厅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

  (四)规范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

  对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上报省厅时需提供4套用地报批材料,其中3套完整版按照省厅用地报批材料组卷要求进行整理,1套简化版按照国土资规〔2016〕16号文附件5的目录要求进行整理。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时,应通过新版的建设用地电子报盘系统填报“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后,导出带有“国土资源部”水印的“一书四方案”作为纸质用地报批材料。其中,城市批次用地不需提供供地方案;依法由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国务院审批土地征收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简化版用地报批材料不需提供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对需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建设用地中涉及市县政府已经自行批准的建设用地的,各地在申报用地前,应确保市县政府自行批准的建设用地已通过在线系统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在提交的用地请示中对市县政府审批用地、报省厅备案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情况进行说明。对确已通过在线系统备案的,省厅直接按合法建设用地报批,不再对已批准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地类、用地指标扣减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等情况进行审核。市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对自行批准用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省厅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不定期进行抽查。

  (五)明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含顺德区和直报省的县(市、区),下同)对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情况负主要审核责任。在提交用地请示时,应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专家评审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属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申报时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用地报批材料;属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在上报省厅的请示中说明有关情况,无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六)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

  在用地报批阶段,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审查,并应在上报省厅的请示中进行说明。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矿业权的,还须提供建设单位压矿补偿协商说明和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函。建设单位压矿补偿协商说明内容应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基本情况、与矿业权人协商压矿补偿问题的进展、矿业权人对项目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意见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承诺时限。

  项目用地报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手续。对依法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对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手续的,省厅不予转发用地批复,市县政府不得开展征地实施和办理供地手续。对依法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登记手续的,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转发用地批复,市县政府不得开展征地实施和办理供地手续。

  三、优化用地选址,落实建设项目实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

  (七)开展建设项目实地踏勘论证

  建设项目选址应依据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确定,要避让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应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属国家和省立项的,由省厅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属市县立项的,由省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踏勘论证。实地踏勘论证工作原则上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前完成,用地预审阶段已组织踏勘论证的,用地报批阶段不需再重复组织。申请重新预审的建设项目需重新组织实地踏勘论证。

  (八)做好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

  对国家和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前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编制节地评价报告。节地评价报告可由建设单位编制,亦可委托第三方编制。依法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用地的项目,由省厅组织专家对节地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其他建设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节地评价报告进行评审论证。需同时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

  四、改进城市用地报批方式,严格控制中心城区新增建设用地

  (九)改进优化报国务院审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报批方式

  自2017年起,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惠州、东莞、中山、湛江等十个市(以下简称“广州等十个市”)申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时,不再要求确定具体用地位置,不需报送标注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待国务院批准年度用地规模后,由各有关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具体地块报省政府审核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

  广州等十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需征收或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可以按照征收土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审批权限,分批次上报有审批权的政府批准。若该部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已纳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并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应按规定编制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核,以免影响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率。

  (十)严格控制城市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广州等十个市申报用地时,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申报用地规模原则不得超过规划期内剩余新增建设用地年均量。确实需超过规划期剩余年均量的,应在上报省厅的请示中详细说明原因。同时,为鼓励保障性安居工程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自2017年起,申报年度城市用地规模时,不再执行“三类住房用地”面积须超过住宅用地面积的70%的规定。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申报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规模,并承诺对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保尽保。

  (十一)加快城市用地实施和土地供应进度

  广州等十个市要进一步加快国务院已批城市建设用地的实施方案审核和土地供应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实施率和供地率。对于尚未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城市用地,确实难以实施的,可通过区位调整的方式加快实施方案组卷进度;对于已经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的城市用地,应加快征地实施和开发前期基础建设,形成供地条件,加快土地供应手续办理。自2017年起,对于近三年城市建设用地平均实施率低于60%、平均供地率低于50%的城市,国土资源部将核减年度城市用地申报规模。

  五、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工作

  (十二)严格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查

  各地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审查、土地供应时,涉及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的,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3号)的规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和供地政策等,对项目用地严格审查把关;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按单独选址项目方式报批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征询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过剩产能清理范畴、是否允许供地建设等的意见,符合要求申报用地的,出具项目符合受理范围的依据说明,连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申报的必备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手续。

  (十三)明确新业态用地预审和审查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的政策要求,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大力支持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发展。鼓励光伏、风力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对于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其中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依法按建设用地管理。对于国土资规〔2015〕5号文实施后使用农用地的新建光伏、风力发电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按建设用地管理的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力发电项目单体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机组用地可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落实年度计划指标,依法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手续。

  六、建立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会审机制,共同做好经济发展用地保障和服务工作

  (十四)建立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会审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的最新要求,做好新旧政策的统筹衔接,对照修订后的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申报材料目录,认真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组卷工作;建立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内部会审机制,明确审查内容,严格审查时限,提高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组卷和审核进度。

  (十五)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审核关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的要求,严格把好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材料审核关,确保上报省厅的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提高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组卷质量,加快审核进程。省厅将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质量通报制度,及时梳理和反馈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中存在的问题,对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质量差、一次性通过率较低的地方进行通报,并逐宗罗列补正问题。连续三次被通报的地方,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涉及补正问题的有关科室负责人及经办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其加强政策业务知识的学习。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报省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目录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格式

  3.报省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单位申请文本格式

  4.报省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报告文本格式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29日

附件下载:粤国土资规字〔2017〕4号(附件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