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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2-02 09:07:19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法规发〔2016〕19号 【字体: 【打印】

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规范本厅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厅实际,制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经厅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2月2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厅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厅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构,是指本厅负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厅各执法机构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权责清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职责细化及岗位设置》的相关规定确定执法分工,负责做好本机构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承担。
    第四条  厅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厅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
    厅分管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并对厅主要负责人负责。
    各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并对厅分管负责人负责。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对其承担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负直接责任,并对其所在执法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  本厅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形式规范。         
    第六条  本厅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承担法定责任。
    第七条  本厅实行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集体会审制度与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由厅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厅分管负责人主持召集相关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经办人员进行讨论、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后报厅务会审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
   (一)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四)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五)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涉嫌犯罪,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七)其他属于重大、疑难行政执法事项的情形。
    第八条  本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对厅内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实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工作结合本厅每年依法行政考评迎检工作,由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不规范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本厅各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五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本厅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厅各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及其责任追究的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