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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荐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人选的通知

时间:2016-12-21 16:49:14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矿管函〔2016〕2978号 【字体: 【打印】

  省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有色金属地质局,建材广东总队,省内各矿山研究设计院(所),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2016年6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了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认定。为保障我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厅决定建立广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并将专家库纳入厅电子政务系统的单独系统,用于抽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矿政管理相关业务的专家。现就推荐专家库专家资格人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资格人选的推荐范围

  本次推荐对象为省地勘行业及矿山设计研究部门从事矿产勘查、水工环、采(选)矿研究、矿产经济评价和矿政管理方面的专家。

  技术专业分为:地质矿产勘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工环、采(选)矿和矿产经济(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等。

  二、专家资格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矿政管理人员不受此限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10年以上(含10年);

  (三)了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四)年龄不超过70岁(原取得评估师资格的,可不超过75岁),身体健康,可以参加评审、培训和矿山实地核查等工作。

  三、推荐方法

  本次人选推荐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的方法。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取得的最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所在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签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

  4.主要专业经历业绩成果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只需要复印有关报告的封面、署名盖章扉页即可)。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真实、同意推荐的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事项

  (一)退休人员由原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并组织推荐;

  (二)请省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有色金属地质局组织所属单位推荐专家人选,并集中报送推荐材料。

  请各单位将推荐材料(纸质和电子版)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送至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逾期未报,我厅将不再受理。

  附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请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2月20日

  

  (联系人:李法南,联系电话:020-38817095)

  

附件下载:附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