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6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现有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本标准及时予以调整。2011年1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