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
省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煤炭地质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东总队,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范围和权限。我省需要发布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为探矿权人在我省境内查明(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类型为333以上)的,且经过评审备案的勘查成果信息。按照《通知》要求,属于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其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由国土资源部负责信息发布,我省境内其他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一律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信息发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未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擅自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明确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媒体和内容。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网址:www.mlr.gov.cn)、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网址:www.gdlr.gov.cn)和《中国国土资源报》是我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我厅将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发布该季度评审备案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特别重要的可以随时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行政区位、矿业权人、勘查许可证号、勘查单位及资质、评审备案机关及备案文号、矿种、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查明矿产资源储量(333以上)及平均品位(品级)。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向我厅申请评审备案时,需根据矿业权人的申请要求,在申请备案报告中明确是否需要暂缓发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需要暂缓发布的,应提交矿业权人填写的《广东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见附件)。对于申请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暂缓发布理由不充分或暂缓发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我厅可依法公开发布,并将有关意见告知矿业权人。
附件:广东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