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2017-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库,请你们按照《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指南》(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南》),组织开展财政资金支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采取地方申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建立2017-2018年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库。
二、各地要按照《指南》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规划(2015-2020年)》的安排,筛选申报2017-2018年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库的项目,确保财政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申报项目不超过8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属企业申报项目各不超过3个(不计入所在地级以上市项目数量),申报材料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申报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快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于2016年7月11日前将项目申报文件及有关材料联合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人:黄志国;电话及收件邮箱:020-87018321,gddh38802894@163.com
省财政厅联系人:王浩斌;电话及收件邮箱:020-83170053,cztzhc@163.com
附件:1.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编写大纲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6月2日
附件1:
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广东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综〔2014〕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申报工作指南。
一、资金扶持方向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国有矿山历史上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和治理责任主体灭失、需由政府投入资金解决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重点支持可以充分挖掘低效、废弃工矿用地潜力,经治理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比较显著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范围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和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一)属于国有矿山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或者治理责任主体已经灭失、需由政府投入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项目;
(二)有明确的项目实施管理单位;
(三)已编制了项目实施方案;
(四)申报单位近三年来已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绩效评估没有被评定为“差”等次。
三、申报对象
(一)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二)财政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主管部门;
(三)省属矿山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文件1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编写大纲见附件2)8份;向省财政厅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文件1份,《实施方案》1份;
(二)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文件及《实施方案》;
(三)财政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申请文件及《实施方案》,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文件及《实施方案》。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
1.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报送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包括所报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及有关情况)。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2.财政省直管县(市)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材料,对申报项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抄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初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的竞争性方式,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按照《指南》有关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入库项目名单。
1.成立评审专家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
2.评审标准。根据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实施计
划、组织合理性,结合考虑申报项目所属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作出评审。
3.评审方法。专家采用集中书面评审方式对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评审并打分。评审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独立评审。
六、项目审定入库
省国土资源厅与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推荐项目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确定入库项目名单,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待中央和省财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明确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下达。
附件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编写大纲
一、项目概述
阐述要治理的矿山性质、矿山种类、地理位置(坐标)、治理面积等。以往中央或省财政投入该项目资金的实施治理工作进展、完成的工作量、治理成效、存在的问题等。
二、治理区区域的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
阐述要治理矿区的主要地质环境背景,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特征及其危害。
三、治理目标任务
阐述治理项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需要分期实施的应阐述分阶段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技术路线和工作方法
根据治理项目的总体目标任务,阐述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总体思路、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
五、工作部署
阐述治理项目部署原则和部署方案。包括:治理内容、治理措施、工程量、施工进度安排等。涉及跨年度治理项目,应明确已完工和未完工的工作内容以及分年度计划工作内容。
六、投资概算
明确概算依据、支出项目和投资概算等,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涉及跨年度投资项目的,应列明已完工和未完工部分的投资概算以及分年度投资概算。
七、预期效益分析
八、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
附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部署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