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全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有关核查专家:
现将《2017年度全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3日
(联系人:聂向远,联系电话:020-87018037 电子邮箱:gtt_kgc@gd.gov.cn)
2017年度全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抽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以下简称6号文)精神,为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依法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2017年度全省矿业权人开采信息公示抽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范围
确定抽查矿山范围:
(一)4月份省厅在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上,按不低于全省已公示年度信息矿山总数的5%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矿山,抽查结果已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附件1)。
(二)2016年度已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矿山(附件2)。
(三)2017年度未按规定时限公示年度信息被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矿山(附件3)。
(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抽查的矿山。
二、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矿业权人已公示的矿产资源年度信息内容是否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不到位等情况,重点检查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情况;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历年欠缴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等法定税费缴纳情况;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采矿权标识牌设立情况;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情况等。
三、检查时间
2018年5月至9月30日。具体实地检查时间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安排确定。
四、检查工作有关事宜
(一)省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辖区内涉及抽查范围上述第(一)、(二)、(三)类的矿山进行实地核查。
(二)辖区内未涉及抽查范围第(一)、(二)、(三)类矿山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矿业秩序、信访和举报等情况按辖区内年度公示采矿权总数不低于5%的比例开展专项抽查和实地核查工作。
(三)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6号文的规定对辖区内未按规定公示2017年度信息的采矿权人,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及时将其移入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提醒其履行义务。
对涉及2013年度省厅已下放审批权限、但采矿许可证仍未变更为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且需列入异常名录的地热和矿泉水,由各地作出列入异常名录决定并移入异常名录。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从5月份开始开放2016年度信息补报功能,各级国土部门可以督促相关矿业权人及时补报2016年度信息,申请移出异常名录。
对异常名录中矿业权人已按规定补报公示了年度信息、履行了相关义务或已落实了相关整改等而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或因政府决定关闭、采矿许可证已注销或吊销拟将矿业权人移出异常名录的,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自查实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四)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时,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从省厅发布的全省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人员库中,随机选派不少于3人的核查人员。
请各地自行登陆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下载被检矿山的《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等相关资料,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凭证及资料、察看现场等方式,逐一核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情况,如实填写《矿山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5),在核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五)省厅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9月20日前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并全面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工作的建议意见,于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连同《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矿山实地核查情况表》(附件5)纸质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厅矿管处。
附件:1.2017年度矿业权人信息公示随机抽查矿山名单
2.2016年度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异常名录
3.2017年度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异常名录
4.2017年度矿业权人信息公示实地核查情况汇总表
5.矿山实地核查情况表
6. 信息公示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
7. 列入异常名录决定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