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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6年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04-18 00:00:00 来源: 文号: 【字体: 【打印】

关于开展2006年矿山企业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了使年检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对采矿权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2004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决定从2004年起,实行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及编写《年检总结报告》制度。我厅已于2004年以粤国土资发[2004]71号文转发了部的通知精神,并根据我省的实际,决定从2005年起执行新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制度。
2006年我省的年检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2004]64号文制定的年检内容、年检程序方式、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处理、内部监督及奖惩等规定执行。现就我省2006年开展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机构及原则
我省的年检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领导,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具体实施。除省级发证的矿山企业继续委托矿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年检和省国土资源厅实行抽检外,其它矿山按照“谁发证、谁监督、谁年检”的属地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必要时,省厅对市级发证的矿山企业,也纳入抽检范围。
二、年检的对象
在广东省境内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年度检查。
新设立的采矿权人,上半年投入生产的,当年接受年检;下半年投入生产的,下一年接受年检。
三、年检时间及上报要求
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采矿权人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年检实施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年检;
2、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完成上年度年检工作,并于4月底前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3、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将本辖区范围内矿山企业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和汇总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要求见附件1、附件2);
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全省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和汇总情况报告。
5、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年检工作,将年检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对年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情况逐级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厅将于5月份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开展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地区及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年检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2.年检总结统计表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