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1510万亩,我省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但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非农业建设与已建和在建高标准农田发生冲突情况逐步增多。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如期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非农业建设规划要加强与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避免相关建设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冲突,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除国家和省立项线状工程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利、管道运输用地项目)以及变电站、污水处理、军事、监狱、殡葬项目用地因技术原因无法完全避免占用高标准农田外,其他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严禁占用高标准农田。
二、占用高标准农田,按照“谁占用、谁补建”、“建设面积不减少、建设标准有提高”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补建。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当地政府落实补建任务的,按照省规定的县、县级市辖区耕地开垦费标准承担补建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占用高标准农田是指占用已建、在建的高标准农田。凡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已批复且已确定工程承建单位的,为在建高标准农田;凡是项目工程建设已竣工的,为已建高标准农田。
附件(1.报省以上用地预审情况说明范本;2.申请核减多划基本农田情况说明范本;3.报省以上用地报批情况说明范本),此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