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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省级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1-26 10:21:46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16〕12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211号)要求,省级地质公园获得资格后要在两年内建设完成,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授予省级地质公园牌匾,并举行揭碑开园仪式。为规范省级地质公园建设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授予省级地质公园资格,完成省级地质公园建设并申请验收的地质公园。
    二、验收程序
   (一)地质公园建成并按照《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自查合格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
   (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按照《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
   (三)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专家验收意见,研究决定是否同意验收通过。
    三、验收内容
   (一)地质公园规划与地质遗迹保护;
   (二)地质公园解说与标识系统;
   (三)地质公园科学研究与科普活动;
   (四)地质公园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四、验收标准
    验收专家组依据地质公园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标准》逐项进行打分。总分在60分以上的地质公园为验收合格,总分在60分以下的地质公园为验收不合格,专家组验收意见应明确说明存在的问题及赋分理由。
    五、提交材料
  (一)省级地质公园验收申请;
  (二)省级地质公园建设工作报告;
  (三)省级地质公园规划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文件;
  (四)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地质公园范围内无矿业权设置、无土地利用权属纠纷等证明材料。






附件:广东省省级地质公园验收标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1月25日

附件下载:粤国土资地环发[2016]12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