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7-13 08:55:44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教育处
文号:粤国土资科教发〔2009〕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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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精神,结合我省测绘、国土专业资格条件和评审工作的要求,现就申报测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评审材料时间地点
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广东省测绘国土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中、高级(含教授级高工)评审材料以及初级审核材料的时间为2009年8月16日至9月15日止,逾期不予受理。材料接收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科教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地址:广州天河体育东路160号,联系人:徐建兰 电话:020-38817607。
报送材料之前,须提前一天预约,确定好时间再报送,以便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及时接收审查材料。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相关政策
(一)今年继续执行《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粤人职〔2000〕19号)、《广东省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1〕89号)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测绘专业技术资格适应范围:我省测绘专业各分支专业,即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含矿山测量、水利测量等)、地形测量、海洋测绘、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数字地理信息工程专业中从事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生产,及测绘仪器设备维修、质量检查监督、技术管理、技术开发、科技信息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国土专业技术资格适应范围:我省国土专业从事科学研究、规划编制、农业区划、土地开发、土地价格评估、地籍管理、土地整理、土地经营管理及信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计算机条件除符合省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规定免试的人员外,其他人员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须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县及县以下单位的人员须取得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地级以上市单位的人员须取得5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县及县以下单位的人员须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取得的考核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作为计算机能力的有效条件。
(三)省外来粤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其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8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
(六)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三、申报材料及公示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要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不能空白(特别是时效),要如实填报负面情况,要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
(三)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四)材料公示。
评前材料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新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反馈至申报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受理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五)省人事厅规定:为杜绝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违反职称政策规定参加申报评审的问题,从今年起,要求所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六)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鉴定证明,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七)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15天)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八)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将通知申报人员在三个月内领回以上申报材料,超过1年未来领取的,将视作放弃领回处理(销毁)。
四、提交材料要求
今年启用新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用表。申报人员可在广东省人事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www.gdrst.gov.an) 下载(以前的表格一律不予受理),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各市、县所属单位人员要先送当地人事局职改部门审核、盖章,经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职改部门同意,再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同时,还要报送一张信息软盘(统一使用当地人事局职称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并导出上报信息到软盘中)。
凡送审的申报材料一律要求弥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
提交材料清单如下:
1、《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1 份;
2、《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式20份,其中—份为原件;
3、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书、继续教育证明各一份(地市报评审材料由地市职改部门验证,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已验证加盖公章,省直单位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已验证加盖公章)。
职称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原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各一份。
以上材料粘贴成一本。
4、业绩、成果材料。现任职以来的主要工作成绩、成果,即作品、奖励证书、证明或作为专业技术主要贡献者完成的项目(注明授予的层次和奖励等级),获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专业主管部门评价鉴定证书、文字评述材料各一式—份,并装订成册;
5、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材料(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登记表各一份(复印件需由人事部门验印盖章);
6、符合条件的论文、著作、译著及解决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或实例材料各—式一份(提供原件),不受理用稿通知或只在学术会上宣读的材料(国际学术交流宣读材料除外);
7、本人任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约3000 字)1份;
8、《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原件1份。
9、《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原件1份,表中申报评委会全称统一填写:广东省测绘国土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或广东省测绘国土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其它信息要与《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一致。
10、近期免冠正面大一寸相片一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
11、《送评审材料目录清单》1份,贴在资料袋上。
五、评审收费
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9〕3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收费标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人函〔2007〕989号)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并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