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届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发掘测绘技能人才,提高测绘职工队伍素质,推动测绘生产技术进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决定共同举办首届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详细情况如下:
一、 组织领导
主办单位: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承办单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测绘局
为保证竞赛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本次竞赛成立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国家测绘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及竞赛承办单位共同组成。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评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心职业技能处,负责制定有关竞赛的宣传方案、组织召开专家会、沟通协调以及负责竞赛的总结等工作。评判委员会成员在竞赛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裁判工作。评判委员会下设专家组、命题组和裁判组。监督仲裁委员会受组委会委托,对各项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各代表队领队的书面申诉,竞赛中出现争议,经仲裁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通过组委会审批,作为争议的最终处理意见。
二、竞赛职业(工种)
大地测量员、工程测量员。
三、决赛时间和地点
大地测量员:9月下旬·贵阳
工程测量员:10月下旬·南京
四、参赛资格及方式
测绘行业相关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不受学历和职务的限制,具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职业资格,均可报名参加。
大赛分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参赛选手通过各省有关单位组织初赛选拔或推荐选拔产生,根据初赛或选拔结果组织队伍参加决赛。每队由1名领队、4名选手组成,各有关单位于决赛前1个月将名单报至竞赛办公室。参赛选手必须认真填写《首届全国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选手登记表》(经单位盖章,见附件2),同时携带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以上(含中级/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证书内容第二页)、身份证原件等证件参加竞赛。各单位负责人应对参赛选手填写登记表的内容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此类行为,将取消选手参赛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测绘行业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并对参赛选手进行通报批评。
五、决赛命题
决赛采取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侧重于技能操作考核。竞赛成绩以理论知识考试占30%,技能操作考核占70%。竞赛命题由竞赛组委会以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知识和技能要求为基础,结合行业技能人才培养要求和生产岗位需要,组织有关专家统一命题。各工种技术文件和决赛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大地测量员职业技能操作考核的内容包括四等导线的观测、记录、计算和成果整理;四等水准的观测、记录、计算和成果整理。技能操作考核分外业观测和内业数据处理两个阶段进行。外业观测在规定的场地内进行,内业数据处理则在室内进行。
工程测量员职业技能操作考核内容为参赛选手独立完成指定地区按照1:500比例尺测图要求进行外业数据采集和内业编辑成图工作,以实际操作所用时间、仪器使用的规范性、数据及注记的正确性、成果成图的准确性等指标评判技能成绩。外业数据采集自带经过鉴定合格的2秒级的全站仪(使用统一指定仪器型号),内业数据处理编辑采用统一指定的相应制图软件。所有参赛选手均需参加理论考试并独立完成技能操作考核。
六、竞赛表彰
一、对参加大赛各工种决赛的选手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获得决赛前3名的选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对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选手,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其中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晋升为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对获得各工种决赛4-15名的选手,晋升高级工,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其他奖项待定。
七、竞赛要求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是测绘行业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各有关单位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过初赛或推荐选拔等方式,选取最优秀的一支队伍代表本省参加本次竞赛,从而促进测绘队伍各类高技能人才队伍健康快速的发展。
八、竞赛裁判人员
竞赛需有专门的裁判人员进行执裁,竞赛裁判人员一般应从竞赛职业(工种)的主管行业中,自下而上选择推荐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具有技师以上技术等级的工人担任;对具有竞赛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应优先选用;对已经建立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队伍的职业(工种),必须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的人员中选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
(二)从事某职业(工种)工作15年以上,并在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方面获得较高声誉;
(三)具有本职业考评员资格或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
(五)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六)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七)具有较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现场裁决的能力;
(八)参加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国家级裁判员培训并通过其资格考试。
九、竞赛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靖、苏晓庆
电话:010-68319803
传真:010-68319803
电子信箱:chzyjn@sbsm.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988室
邮编:100037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