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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01-20 00:00:00 来源: 文号: 【字体: 【打印】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
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5〕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
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情况及存在问题,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从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及国土资源管理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确定农场土地权属,理顺农场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具体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步伐,把它作为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来抓好落实,确保2006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对由于工作不力导致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国有农场的勾通,各国有农场及其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费用原则上由农场承担,按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执行。凡由农场组织完成地籍调查、地籍测量工作的,土地登记相关收费应予减免。
  
三、依法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行为。凡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土地,要加快登记发证;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要抓紧调处,并及时登记发证;对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乡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它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其退还。为提高农场土地地籍调查的工作效率,在保证相邻方土地权属界线一致的前提下,可采取单方签界、相互印证或采取界线图公示,分别确认签字的方法,简化签界手续。对于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含界线不一致的地方)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可先将争议部分单独划出,没有争议的土地可先行确权发证。
  
四、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与要求进行,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工作制度,严格履行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土地证书的程序,做到依法登记,确保土地登记的合法性。
  
五、各市国土资源局要突出抓好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复杂情况及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理、检查和指导工作,并加强对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度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从2006年起,按季度(每季度后十天内)以市为单位,将市辖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及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各县级单位应发证面积、己发证面积、发证数量、权属争议情况及面积等)书面报告省厅地籍处。省厅将于年底前就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专题报省人民政府。
  
六、附件《广东省国有华侨农场名录》、《广东省农垦国有农场名录》中,仅列出农垦系统农场和华侨系统农场两大部分。其它省直和地方各类国有农场土地确权发证工作,必须同时完成。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