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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0-01-11 14:58:37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29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规范和有序开展,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好项目资金。积极安排地方(企业)配套资金,重视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项目的整体效益。
    二、各地要严格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程勘查、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
    三、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并批复后方可实施。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实施。
    四、各地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检查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期间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全面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督促实施单位按期保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检查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2010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执行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的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简介、治理前后对比照片、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有关情况。
    五、省国土资源厅对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竣工验收。
    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应在规定的年度内实施完成。项目未能按期完成,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同时明确完成时间和保障措施。
    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于弄虚作假、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和未及时报送有关情况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下一年度不予安排该地区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