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厅2007年开展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国土资财务发〔2007〕98号
关于我厅2007年开展财政支出项目
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有关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厅属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7年省直部门预算单位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粤财评[2007]34号)及《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部门预算单位自我绩效评价财政支出项目名单的通知》(粤财评函[2007]5号)的要求,我厅土地动态监测系统专项经费、灾毁农田垦复补助资金、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易地开发项目资金、退还依法关闭煤矿上缴省的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等10个批次的项目被列入2007年自我绩效评价项目。这些批次的财政支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项目数量众多,涉及到的地区范围很广,项目自我绩效评价时间紧、任务重、专业要求高。根据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厅召开的有关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布置及培训会议的有关精神,为做好2007年我厅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要求成立有关领导机构
厅成立2007年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德发副厅长任组长,杨俊波任副组长,成员由谢自力、方为民、陈厚松、张超群、赵红、曾元武、江东、林良彬、廖益良、邵卫根、邝小清、蔡少彬组成,办公室设在厅财务处,负责项目自我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各市、县国土局要成立相应的自评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二、明确绩效自评责任主体
按照有关自我绩效评价工作的规定,各项目用款单位是绩效自评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以强化项目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观念和责任意识;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是绩效自评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组织布置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自评,并对项目用款单位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查、复核。
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我厅2007年自我绩效评价财政支出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可分为五个大类:一是土地动态监测系统专项经费、二是退还依法关闭煤矿上缴省的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三是灾毁农田垦复补助资金、四是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五是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及易地开发项目资金。第一类土地动态监测系统专项经费,由厅地籍处牵头,具体由信息中心、测绘院等单位承担自评工作;第二类退还依法关闭煤矿上缴省的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由厅矿管处牵头,梅州、韶关等国土资源局负责承担自评工作;第三类灾毁农田垦复补助资金,由厅财务处、规保处牵头,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承担自评工作;第四类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由厅地环处牵头,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承担自评工作;第五类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及易地开发项目资金,由厅规保处、土地整理中心牵头,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承担具体项目的自评工作。
三、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及时上报自评相关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及省财政厅的相关关要求,认真地开展项目自我绩效评价的具体工作。各项目评价牵头单位会财务处根据项目特性,设定细化的绩效评价体系,包括细化的绩效指标,各绩效指标的具体内容,评价方法,各绩效指标的权重、标准值等,设定基础绩效统计表;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粤国土资财务发[2007]90号文所列需进行绩效自评相关项目的性质,由相应的业务科室按照有关要求及项目牵头单位的具体绩效统计的要求,承担有关具体实施项目过程中的评价基础数据资料和相关情况、各项指标所需了解的信息等的收集整理及填报工作;各级财务部门作为自评工作的组织部门,要起到组织协调、布置汇总、审核把关和及时报送相关自评综合材料的作用,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自评工作,确保自我绩效评价工作规范、有序、顺利地完成。各基层单位以地级市为单位将有关项目自评资料于4月30日前报厅有关项目自评牵头处室(单位),经牵头处室(单位)统一指标口径、核实汇总后,于5月10日前统一送厅财务处,经厅财政支出项目自我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抽查审核后,由厅财务处形成各项目综合自我绩效评价报告,于5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
联系人:地籍处:温智强 38817425
矿管处:许新立 38845135
规保处:沈志宏 38817995
地环处:丘国庆 38817795
财务处:邵卫根 38818759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