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04]119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粤府办[2005]70号),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堵塞管理上的漏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应当规范、齐全。省厅已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列出城市分批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附件一、二),今后各地在上报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应按目录执行。
2、提高报批工作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各地要高度重视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严把材料关,提高报批工作质量,对报批材料不齐全的,不能上报。省厅对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省厅受理后经审查需要对报批材料完善补充的,各地应在省厅要求的时间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将退回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各地在上报建设用地报批件时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省厅将坚决撤销批文,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认真组织学习建设用地报批政策规定。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政策性较强,各地要认真组织有关建设用地报批业务工作的学习,省厅将在适当的时间组织对市、县有关业务骨干进行培训,以提高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OO六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