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听证行为,增强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厅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31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 听证目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听证行为,增强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目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包括依职权听证事项和依申请听证事项两大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为依职权听证事项和依申请听证事项的听证机构;经办机构为依职权应当听证事项的听证机构。听证机构具体办理听证事务。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本条规定的事项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条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主管部门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八条 本目录由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