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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3-14 09:17:58 来源: 文号:粤国土资地环发〔2011〕49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下载:广东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