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合理界定和规范管理设施农用地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补充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管理部门:
近年来,设施农业已成为我省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显著标志,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2015〕95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科学界定、合理配置、简化备案、规范管理”的原则,就进一步细化附属设施用地分类、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制度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细化附属设施用地分类
根据我省农业生产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出发,除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已明确的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外,我省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类型还应包括:必需配套的水肥一体化灌溉、水泵配电等管理用房用地;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机械临时存放和维修车间用地,农产品产地初级加工、田间冷链仓库、烘干设施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区内机耕路、排灌站等用地。
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设施农用地应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积极引导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高、低效闲置的土地来发展设施农业,鼓励建设多层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严禁经营者在生产过程中固化耕作层,应采取架空、预制板铺面隔离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土壤耕作层的破坏和污染,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复垦为耕地,否则应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
省级设施农业重点项目(如省级现代农业“五位一体”示范基地项目等)、连片千亩以上的温室大棚等设施农业用地项目,以及国有农场、县级以上农业推广机构和各级农业科研院所在自有农业用地上建设设施农业项目的,需按照粤国土资利用〔2015〕95号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备案。
各地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乡镇政府应在签订用地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明确备案核实情况。对于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上报的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应同时具有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的备案确认证明。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
本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厅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