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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的通知

时间:2009-09-07 08:40:54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规划与耕地保护处 文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395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请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时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
 
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严格限制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单独选址且属于限制建设区用地项目目录范围的,可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的要求,制定本目录。
属本目录的用地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行业和专项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没有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用地指标的前提下,可在限制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并按有关程序进行用地预审和报批。本目录将根据产业政策和实施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一、交通项目
机场、港口、铁路、国道、省道、县道、航道、城际轨道(含地铁站场)、铁路货运站场、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以及通往港口、机场、矿山、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等的专用公路。
二、能源项目
可再生能源、核电、水电项目,能源输送走廊,大型油气库。
三、水利项目
水库、水闸、堤防、灌区、排涝及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等工程。
四、电信通讯项目
电信网线、通讯基站、灯塔、雷达站、导航站、固定无线电台站等。
五、特殊市政项目
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设施(填埋场、焚烧厂)、殡仪馆(火葬场)、公墓、传染病医院、气象站、地震观测站(台、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养老服务、残疾人及儿童福利机构)、风景旅游区内的旅游设施。
六、特殊工业项目
国家粮食储备库、炸药库、矿山及其配套设施、选矿厂、水泥厂等。
七、特殊用地项目
军事设施、监狱、劳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特殊用途的野外观测站、无线电监测站、国家和省测绘等级控制点、GPS基站,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因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而必须建设的用地项目等。
八、其他
     对于没有列入此目录且确实不宜在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用地项目,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审查、会审同意后,可按单独选址项目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