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193号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本地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并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按照《条例》和69号文的规定,对本地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特别是人口密集区已经完成或在建的建设项目、城镇规划区和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全面检查。
(二)备案情况:一是检查评估单位是否按照《资质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二是检查评估单位是否按照69号文的要求进行评估报告备案。三是检查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切实履行备案职责。
(三)资质使用情况: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资质情况进行核验,重点检查有无违反《条例》第23条、《资质管理办法》第23、24、25条规定的情况。
三、各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检查工作,并于11月5日前将检查工作的总结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在检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收集正反两方面的实例,在提交检查报告时,同时报送因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取得成效的实例1—2个。
我厅将于11月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进行抽查。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第 394 号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和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范评估市场,保证评估质量,控制和减少评估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从源头上避免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资质使用情况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业单位的资质持有情况进行核验,重点检查有无违反 《条例》第二十三条、 《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
(二)评估报告质量情况按照
《条例》、《资质管理办法》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试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专家对评估单位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对评估项目发生质量事故、评估报告结论不正确、评估报告质量低劣等问题的单位,要认真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部。
(三)备案情况按照
《资质管理办法》规定,检查评估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合同备案,以及按照69号文要求进行评估报告备案。同时检查落实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职责的到位情况。
(四)评估报告审查情况按照69号的规定,检查评估单位是否聘请有资格专家对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五)评估开展情况对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特别是人口密集区已经完成或在建的建设项目、城镇规划区和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行全面检查。
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 (9月下旬-11月):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本辖区内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并于11月底前将检查报告报部环境司。
第二阶段 (12月):部组织有关人员分片区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 省 (区、市)国 土 资 源 厅 (局)要 根 据 本 省 (区、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安排工作,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二)各省 (区、市)可根据当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现状,具体安排检查方法和步骤,但应于11月底前完成全省(区、市)的检查工作。
(三)各省 (区、市)要认真总结整理检查结果,做好分析研究,形成文字报告于11月30前上报部环境司 (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四)检查过程中要注意收集正反两方面实例,在提交检查报告时同时报送因开展评估取得成效实例4-5个,以及由于未开展评估或评估质量较差造成损失实例。
E_mail:hjs_zhc@mail.mlr.gov.cn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