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4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的通知
关于下达2004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用地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局:
2004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下达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2004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
一、2004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总规模
按照国家关于深化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精神,在充分考虑各地2003年度商品房销售面积、竣工面积、未销售商品房面积、未开发土地面积、以及2003年度实际供地数量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综合考虑确定下达给各市2004年全省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指标为1845公顷,预留机动指标400公顷,预留用于给符合粤府办[2003]6号文和国土资发[2003]365号文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用地手续的指标1600公顷,总用地规模为3845公顷。
二、纳入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管理的范围
纳入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管理的范围,统一按照1998年省政府第39号令规定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即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等五类用地。上述五类用地不论是否位于城镇规划区内,均纳入计划管理。没有取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地。
各市、县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量。
三、2004年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的下达与管理
1、省先下达给各市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1845公顷,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620公顷和使用原有建设用地1225公顷两部分,不含符合粤府办[2003]6号文和国土资发[2003]365号文规定的历史遗留问题给予完善手续的用地计划指标(见附表)。
符合粤府办[2003]6号文和国土资发[2003]365号文规定可给予完善手续的用地,包括1998年8月1日省政府第39号令实施前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部门依法批准按协议方式确定了土地使用者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该土地使用者申请完善用地手续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或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实施前的位于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外的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按协议方式确定了土地使用者但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该土地使用者申请完善用地手续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该类用地应按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的规定在今年8月31日前处理完毕。所需用地计划在有关市、县逐宗审核同意后,将用地审批材料和申请出让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时再一并下达。
2、各县(市)的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地级以上市在省下达的计划指标范围内安排。
3、各市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控制指标,不得突破。确需突破计划控制指标的,应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政府批准。
4、各地要立足于使用原有建设用地和消化闲置土地,严格控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
5、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只限本年度使用,不结转下一年度。
6、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下达后,各市、县要落实具体地块,编制详细规划,并将计划向社会公布。
7、所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均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各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应按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及时登录土地动态监测系统,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发布。
8、各地级以上市应在2005年1月将辖区内(含所辖市、县、区)2004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的执行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