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 东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办 公 室
转发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对《测绘资质
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测办[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仪器设备的证明和复审换证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增加业务范围问题,按我省《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测绘处反映。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国 家 测 绘 局 办 公 室 文 件
测办[2004]118号
关于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
级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近来,部分省局和单位向我局咨询一些有关测绘资质审查中的政策性问题。为了准确理解和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现提出《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测绘持证单位实行体制改革后的资质审查问题
(一)对于实行整体转制的持证单位,改革后其条件仍然符合原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要求的,应当认可其原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并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办理单位名称变更手续,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二)对于实行部分转制的持证单位,改革后其条件仍然符合原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要求的,继续认可其原有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改革后其条件不符合原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要求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测绘资质,原《测绘资质证书》作废并交回发证机关。
(三)对于持证单位因进行结构调整、合并重组而形成新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测绘资质,合并重组前的《测绘资质证书》作废,并交回发证机关。
二、对于已经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的下属分支机构申请测绘资质问题
(一)对于已经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其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申请测绘资质,必须以该分支机构具备的条件独立申请测绘资质。
(二)原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当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人员和设备等从该单位剥离后,应按剥离后的实际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条件的,及时取消相应业务的测绘资质或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三、关于测绘单位组建的联合体的测绘资质认定问题
测绘持证单位之间组建联合体,不应以联合体的名义重复申请测绘资质,参加联营的单位应在各自所持《测绘资质证书》所载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项目。
四、关于同一单位申请不同专业的不同等级测绘资质问题
对于一部分测绘业务符合某一等级测绘资质条件,另一部分测绘业务符合低于该等级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填写《测绘资质申请表》时,应当分别注明所申请的各等级的业务范围。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证时,在《测绘资质证书》正本上仅载明最高等级的业务范围,在副本上分别载明各等级的业务范围。
五、关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认定问题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各专业标准所称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并非特指该专业的技术人员,如大地测量专业标准规定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仅是指大地测量专业的技术人员,而是包括各类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在内。
六、关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返聘和兼职问题
返聘和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测绘单位的正式在职技术人员,不能将其作为申请相应等级测绘资质标准中最低标准的人员数。标准规定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在职在岗人员。超过最低标准的技术人员数中,返聘和兼职人员不做限制。
七、关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问题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各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评定机构均应属于国家认可的具有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在测绘资质审查中,对这些机构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认可。否则不予认可。
八、关于仪器设备的租赁问题
仪器设备是测绘资质审查的一个重要内容,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拥有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且不能是租赁的。规定数量以外的辅助性仪器设备可以是租赁的。
九、关于仪器设备的证明问题
对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种类和数量的仪器设备,应 当按要求提供仪器设备清单和下列至少一项证明材料:购置发 票或单据、调拨单、国家已经颁布检定规定和标准的仪器设备的 检定证书、载有仪器设备状况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等。仪器设备 清单应当载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编号、购置时间、数量等, 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关于测绘成果管理制度的认定问题
对申请单位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认定是测绘资质审查的一项内容,但不是一个单项行政许可。在测绘资质审查中,应当按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对申请单位进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为有助于各地制定考核办法,国家测绘局转发了《河南省测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管理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供各地制定考核办法时参考。
十一、关于复审换证期间是否可以申请增加业务范围问题
2004至2005年的复审换证工作,将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对原持证单位已取得的测绘业务范围进行核定。原持证单位提出复审换证申请时,可以申请增加新的测绘业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受理。
十二、关于地图印刷资质问题
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取消了地图印刷业务,今后从事地图印刷的单位不需要再取得测绘资质。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前,原《测绘资格证书》载明的地图印刷业务范围继续有效。在复审换证和今后的测绘资质审查中,不再受理地图印刷资质申请。
十三、关于海域使用测量资质问题
根据国家测绘局、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测量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管字[2004]13号)精神,国家海洋局已开展的海域使用测量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交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已经取得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域使用测量资质证书的单位参加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经审查合格后,换发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开展相应的复审换证工作。
十四、关于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资质问题
对于单纯从事硬件、软件开发活动的不属于测绘范畴,对于从事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十五、关于申请测绘资质所要提交的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问题
国家测绘局进行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时,只要求申请单位提供所需材料的复印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国家测绘局转报本省甲级单位的申请材料,以及进行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时,为便于核实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验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原件,查验后应及时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关于甲级测绘资质的转报期限如何计算问题
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实行由省局转报国家测绘局的方式。为体现高效、便民的原则,省局自收到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测绘局转报。
十七、关于《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问题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规定了《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计算,至5年后与发证时相同的月日减1日。
十八、关于单位名称变更或者转制后,发证日期如何计算问题
(一)测绘单位名称变更,如果是从原单位分离出来(原单位依然存在),属于新增单位申请资质,应当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发证日期以取得新《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计算。
(二)原独立法人整体转制的,仅按更名办理。为其换发新证,发证日期与原发证日期保持一致。
十九、关于对丙、丁级资质标准进行调整的问题
国家测绘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将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明确划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做出的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的规定,是指对标准进行的微调,而不是取消某一等级标准。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时,可以适度提高或者降低。提高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高于乙级标准、丁级标准不应高于丙级标准;降低标准时,丙级标准不应低于丁级标准。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丙、丁级标准进行调整后,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