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6〕168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我省结合开展土地利用更新调查,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离预期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广东省地籍管理“十五”计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字[2003]6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籍)字[2004]14号)、《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54号),都对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从2006年起,凡未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市、县,其土地开发整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等立项、审批,涉及土地权属审核的,一律不予办理。鉴于我省各市、县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启动和完成的时间不一致,把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时间顺延一年(2006年底前),即从2007年1月1日起,厅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能按时完成及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证书是证明当事人享有土地权属有效的法律凭证,必须以土地证书为依据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6年底前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市、县(注:少数确因航片资料未能及时提供,影响了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的市、县,经批准可适当推迟执行),厅办文窗口将不再受理其土地开发整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等的立项、审批报件。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尽早做好工作计划安排,在余下的时间内,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快工作进度,按要求全覆盖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同时要主动向市、县政府汇报工作,说明有关情况,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三、省厅将于今年十月始组织人员,对各市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级以上市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向省厅报告工作进度情况。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