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统检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环发〔2007〕221号
各地质勘查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的规定,地质勘查资质实行统检制度,每两年统检一次。为此,省国土资源厅决定于2007年10月底至2007年11月30日,对全省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统检,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检范围
2005年12月5日,在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的地质勘查单位。
二、统检的主要内容
(一)获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后从事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业绩。
(二)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是否符合所从事业务范围内的地质工作要求。获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后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变化情况。
(三)勘查工作中有无重大过失和违法行为。
三、统检提交的资料
(一)填报《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统检表》。
(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统检自查总结。
(四)法人证明文件(企业法人须出具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须出具省编委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六)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人员清单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填报格式与首次注册登记要求相同,自然减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剔除(包括解聘、退休、调出等),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晋升、调入、新聘等)还须查验资格证书原件,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七)与业务范围有关的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单位、数量、购置时间、尚余服务年限、净值等。新增设备须出具购置发票或设备调拨单。
(八)会计(审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
上述所有材料一律用A4纸填报。
四、时间安排
各地质勘查单位务必于 2007年10月31日前将统检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统检表》可从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gdlr.gov.cn)下载。
五、申请升级或增加业务范围的,可同时提交变更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六、逾期不接受统检的,其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OO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