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
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房产)局,厅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8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04年汛期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函》(国土资环函[2004]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报告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86号文“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速报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当地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实例,并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分析和跟踪监测工作,提出防治对策措施。
二、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结合汛期降雨趋势预测等资料,抓紧时间组织力量,编制本辖区内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各地在汛期前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本辖区的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档案,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省厅将在近期组织力量对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调研。
四、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落实防灾责任人,明确义务监测员,开展隐患点群众识灾、报灾、避灾等相关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和水平。
五、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规定做好月报和季报工作,月报在当月月底前3天报到省厅地勘环境处,报送材料包括简要文字说明和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及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每季度末的月报需对下季度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作出简单明了的预测分析。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