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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3-10-30 11:59:34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 文号: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332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省矿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厅组织开展了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情况的清理工作。从清理情况看,大部分具有编写资质的单位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的编写要求开展工作,较好地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了服务保障,为我省矿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编写单位违反国土资发〔1999〕98号文的有关规定,超出资质范围和能力承接和编写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质量差;二是有些单位承接编写业务后,违规转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编写,无法保证编写质量,甚至出现不同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雷同的现象;三是部分外省资质单位,在广东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编写的人员不深入矿山现场,仅凭矿山企业或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图件编写开发利用方案,造成方案不切实际、技术不可行、经济不合理等现象,有些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还出现矿业权人难以与编写单位联系沟通,无法履行相关合约的现象。以上问题,对我省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规范矿业权人开发利用行为、维护正常的开发利用秩序均产生不良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方案编写资质规定
  具有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资质(资格)的单位承接业务后,严禁将开发利用方案转包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编写。

    因我省不跨地级以上市的地热、矿泉水和非金属矿山审批权限下放给地级以上市,原由我厅认定的具有小型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资格的15家单位(见附件)可承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权限内的矿山(矿种)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工作,但不得承接和编写金属矿山、能源矿山(地热除外)、放射性矿产及地下开采的非金属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业务。凡超出资格范围承接业务和不按有关规定要求编写的,开发利用方案不予审查和备案。
  二、加大资金投入,增强技术力量,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编写单位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强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培训,增强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和力量,要有选矿、土木工程、技经、测量、机电等方面的有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必须由具有地质或采矿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承担。要加大资金投入,设置固定的工作场所并配齐必要的技术装备;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审查和备案管理工作

    (一) 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工作可委托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或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中介或社团组织进行。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土资发〔1999〕98号文有关要求,加强自身素质建设,完善审查制度,规范审查程序,遵守廉政纪律,严格把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关和政策关,保证方案科学、合理、有效。
    (二)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要认真做好审查情况登记,对方案质量差、有重审记录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厅。我厅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和备案。未经审查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不得作为矿山登记发证的依据。 
    (四)工商登记地不在我省的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需在我省开展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业务的,应提交在我省住建厅备案的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证明。未经备案的单位,不得在我省开展开发利用方案编写业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编写的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备案的申请。

    附件: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资格单位名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下载: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332号附件(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资格单位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