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汇总本市范围内(含所辖县、市、区)符合国土资发[2004]124号文规定条件确需在近期施工用地的建设项目,填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申请表》(见附表),并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于6月26日前报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省直有关单位的重大项目由省直有关单位直接报省发改委和省国土资源厅)。
二、对初步认定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的建设项目,各地及有关单位可按国土资发[2004]124号文规定先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按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退回。
三、深圳市填报的《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申请表》直接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确认,并报省发改委和国土资源厅存查。但建设用地报批仍按本通知第二点的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