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我省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现就我省开展2013年度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工作
(一)切实加强年检工作领导。各地要突出年检工作重点,认真组织矿管、地勘、地环、耕保、财务、执法等机构,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4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3〕5号)规定和要求,开展年检工作。
(二)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和协管员的作用。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邀请矿产督察员及矿区协管员全程参与年检工作,并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和协管员的作用。
二、按时报送有关年检工作总结材料
到目前为止,全省还有14个地级以上市未开始通过网络上报相关年检工作信息。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今年年检工作的完成时间比往年提前了1个月。各地要抓紧组织将辖区内矿山企业的年检信息录入全国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管理系统,确保完成相关任务。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务必于3月底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年检情况统计表(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2〕64号文附件2)和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报厅矿管处。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三、做好年检抽查准备工作
省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开展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地区及时间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