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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7-07-30 00:00:00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测绘管理处 文号:粤国土资测管发〔2007〕169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测成字[2007]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自转发《通知》之日起,向国家测绘局申请使用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通知》规定执行。申请使用我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或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粤国土资发[2006]236号文的规定办理。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
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测成字[2007]5号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机关各司(室):
  为加强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和方式,满足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需要,我局制定了《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受理通知书
     3、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不予受理通知书
     4、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补正通知书
     5、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准予使用决定书
     6、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准予使用决定书
     7、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8、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9、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测绘成果管理与应用司(以下简称成果司)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供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行政许可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受理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成果司成果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具体承办涉密成果提供使用的审批工作。

    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附件七);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附件八);

    (三)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四)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申请人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五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出具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通知(附件二、三、四)。

    第六条 受理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附件一),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条 管理处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依照《暂行办法》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审核,并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受理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管理处负责人;

    (二)管理处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成果司领导;

    (三)成果司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四)需报请局领导审批的,经成果司领导审签后,报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八条 管理处承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反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当依据审批机关的审批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附件五、六),加盖国家测绘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九条 受理窗口应当自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制作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受理窗口应当建立完善的涉密成果使用审批受理、补正、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制定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为保证时效,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涉密成果的审批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