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
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迅速部署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开展对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要高度认识《通知》的重要性,这是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一项举措。因此,各地要把该项调查工作作为今年末、明年初的重点工作加以部署,充分考虑到年末年初工作衔接较多、期间还有春节长假造成工作中断的客观问题。必须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调查工作内容涉及到的相关科(处、股)要纳入工作班子,明确责任,同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确保全省工作按时完成。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要时刻关注所辖县(市、区)的工作开展情况,在省厅要求时限内制定县(市、区)数据上报的时间表,做好督促工作;要认真查阅调查表格说明,领会各调查指标的含义,如实按要求填写,并对县(市、区)做好业务指导。
二、统一口径,协调步骤
(一)调查内容:按《通知》规定的调查内容调查。调查的基准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
(二)上报内容:
1、各县(市、区)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并录入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数据管理系统(现国土资源部正在研制开发中,届时可通过www.landchina.com下载),及时上报上一级市国土资源局。
2、各地级以上市汇总所辖县(市、区)数据,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将县(市、区)和市汇总数据一并及时上报省厅。
3、关于批而未供土地的调查,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和《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严格执行。各地除按原来的要求上报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外,还应按《通知》要求,将完全未供地的批次用地面积和未完全供地的批次用地中未供出的面积,全部汇总作为批而未供土地填报。具体填报内容见《批而未供情况调查表》(见附件)。
(三)上报时限:在2005年3月15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必须将上述汇总所辖县(市、区)数据,上报省厅,电子邮箱:dijichu@gdlr.gov.cn。
三、明确责任,跟踪督办
为顺利完成该项调查工作,各市、县(市、区)局要指定专职联系人,并将专职联系人名单和联系电话于2004年12月25日前上报省厅。
联 系 人:陈 强
联系电话:(020)38817419,(020)38802714(传真)
附件:《批而未供情况调查表》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 专项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电发[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决定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标
全面查清城镇存量建设用地的基本情况,分析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研究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措施。
二、调查时间
调查的工作时间为2004年12月10日至2005年3月31日。调查的基准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
三、调查范围
全国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建设用地。
四、调查内容
(一)城镇建设用地规划控制面积;
(二)闲置土地的权属、数量、用途、闲置时间等情况;
(三)空闲土地的权属、数量等情况;
(四)批而未供土地的现状、数量、用途等情况。
五、调查方法
此次调查由部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统一组织实施。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详见附件一),并及时将调查数据录入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数据管理系统(通过www.landchina.com下载)。同时,要逐级汇总调查数据,并填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二),报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按《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数据汇总,并编写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闲置土地、空闲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的基本情况,包括数量、类型、结构和分布等特点,深入分析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的潜力,总结当地好思路、好办法,提出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政策措施的建议。
本次调查实行全面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地按部统一部署进行全面调查的同时,部将选择部分重点市、县进行典型调查。
本次调查中对批而未供土地的调查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和《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8号)严格执行,不再另行制表调查。
六、工作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全国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其作为当前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切实抓好落实。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认真对当地市、县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在2005年3月31日以前全面完成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情况专项调查任务,并将调查报告和《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汇总表》报部。2005年4月底以前由部汇总全国情况报国务院。
附件:1.《城镇存量建设用地调查表》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