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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9-15 17:02:44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文号:粤国土资测管发〔2015〕182号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厅属各测绘单位:
    近年来,我省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不断更新测绘质量监督管理理念、全面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和模式,将测绘资质、测绘行为、测绘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管理以及测绘成果质量等纳入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范围,初步建立具有广东特色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有效促进了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14年8月,国家局施行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对有关的条件和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要求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要求统一监督管理的着力点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转变,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等。今年6月,国家局印发了新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办法》,附后一并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结合《规定和标准》和《办法》以及广东的实际,我省对原《广东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方案》附后)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印发的《办法》,通过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质量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测绘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规范测绘行为,以质量保障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发展。省厅将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和成效,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广东省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全省测绘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继续落实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分级管理负责制度。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由省厅负责组织,具体由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施;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及所在辖区的外省来粤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资质单位由各地负责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规范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行为
    一是全省各地要按照新修订的《方案》,统一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二是各地务必按年度,按要求每年例行开展本地负责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并制定工作计划报省厅备案。三是各地必须在每年度12月前全部完成本级本年度检查工作;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管理,在次年1月底前将本地级实施质量监督工作和检查情况及结果上报省厅测管处。四是各地应依法向社会公布本级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全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由省厅汇总后于次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局备案。
    三、进一步落实测绘质量监督检查与测绘资质管理相挂钩制度
    一是新修订的《规定和标准》明确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资质巡查需检查的内容已在我省修订的《方案》中体现和融合。因此,各地在实施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时将测绘资质巡查工作一并开展,并在《年度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报告》中反馈检查(巡查)情况。二是运用检查结果,强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督管理。继续加大测绘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将测绘资质、成果审批、市场信用信息等与监督检查结果挂钩,作为认证考核的主要依据审查核准相关事项,将依据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和资质巡查结果,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依法予以核减业务范围、降级、注销等处理。
    四、继续加强测绘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和能力建设
    一是各地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将其作为落实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意识和能力。二是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关于测绘单位质检人员参与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管发〔2008〕79号)文件要求,继续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与省级质检人员库,同时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市级质检人员库,全省上下形成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非被检测绘单位参与、被检测绘单位配合的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全面提高我省测绘质量和服务保障水平。三是不断提高测绘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测绘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纳入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基础信息数据内容,并与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公开等相挂钩,进一步提高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效率。

    附件:1.《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 〔2015〕17号)
    2.《广东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015 年修订)
    3.《广东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成果类检验补充 方案》(2015年修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9月15日

附件下载:粤国土测管发[2015]182号(附件1).doc
附件下载:粤国土测管发[2015]182号(附件2-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