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实施9项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粤府〔2023〕68号),省人民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调整实施了9项省级行政职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事项内容、承接机关
(一)“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仅限地热、矿泉水采矿权审批)”事项委托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二)“勘查矿产资源审批(仅限地热、矿泉水探矿权审批)”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三)“省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跨县项目用地除外)”事项委托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等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四)“县级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省管权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审批(跨县项目除外)”事项委托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方案审批(不含城乡建设用地“先建新后拆旧”的实施模式)”事项委托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等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复垦地块验收”事项委托博罗县、鹤山市、高州市、四会市等四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八)“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九)“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等补偿费用标准的拟定、批准并公布实施”事项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人民政府实施。
二、委托实施时间
自2023年10月31日起,上述9项省级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由承接机关受理并实施。原实施机关在此之前已经受理但未办结的,由原实施机关继续完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