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海域使用权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深圳、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省土地调查规划院、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
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细则>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发布版)>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度海域使用权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
4.《关于贯彻落实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实施方案》;
5.《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
6.《围填海管控办法》;
7.《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10.《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1.《广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1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等。
二、检查对象及方式
依托“广东省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项目中随机抽取3-5%,以及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作为检查对象,采取地方核查与省级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检查工作由厅海域处牵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配合,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承担具体内业复核工作。
三、检查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人执行用海管控目标落实情况。
(二)海域使用权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按时缴纳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情况。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对利用管控要求的执行情况。
(四)海域使用权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是否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及依法查处情况。
(五)围填海项目的竣工验收情况。
(六)有无违反海域、海岛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10月15日前,厅海域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按3-5%的比例从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批准的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项目库中随机选定抽查对象,按100%的比例从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项目选定检查对象,并告知沿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
(二)检查复核阶段
10月31日前,沿海各有关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报送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进行内业复核。
11月8日前,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完成内业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报送厅海域处。
11月底前,厅海域处从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若干人员组成检查组,赴实地开展检查工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派员提供技术支撑。
(三)总结公示阶段
12月14日前,厅海域处对抽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随机抽查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粤执法”平台和省“双随机”综合监管平台填报录入,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
五、有关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海域使用权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使用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检查复核,及时将核查报告报送省海洋发展规划研究中心进行内业复核,并通知海域使用权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配合做好实地检查相关工作。
(二)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辅助工作。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所在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组织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