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308号提案答复的函
岑小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第20240308号)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院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协调联动、多措并举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广东省“节地提质”攻坚行动,坚持高位推动、总量控制、分类管理,提出了协同推进招商引资与消化处置、实行非“净地”出让熔断机制、推动“交地即开工”等9个具体举措,全力推进全省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全省闲置土地连续三年实现总量下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推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提升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加快项目开工建设。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专题调研制发司法建议、审理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案例等方式,推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更加规范。
一、关于预收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和落实供后监管的有关情况
为减轻企业负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广东省部门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粤经信运行函〔2018〕12号),明确规定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不在清单目录内,按该通知规定不得收取。
为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监管,促进土地依规依约动工建设,避免土地闲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已于2013年印发《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 ),建立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责任主体,通过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和处置。
二、关于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补偿的有关情况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动工开发的含义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第十二条规定,政府原因(包括非“净地”出让)和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可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明确,需要协议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和合理补偿的原则,有偿收回的补偿金额应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综合考虑其合理的直接损失,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综上,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其收回方式应根据其闲置原因确定:属于企业原因导致的,依法予以无偿收回;属于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闲置需收回的,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予以合理补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关于政府加大力度推进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情况
《广东省“节地提质”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明确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将攻坚行动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闲置土地处置任务落实到位;要对照闲置土地处置目标任务,逐宗明确处置方式、路径和措施,落实责任人员,明确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一地一策”逐宗对号销账。此外,《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试行预告登记转让,即开发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工业项目用地,涉及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先签订转让合同,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涉及闲置土地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须依法依规依约处理到位。探索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的混合用地,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应不低于50%。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力度规范有序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同时,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积极向自然资源部反映,配合自然资源部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工作,促进闲置土地处置效率提升,让宝贵的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应有价值。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 畅,020-87018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