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544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4-07-17 11:24:07 来源:本网 文号:粤自然资函〔2024〕630号 【字体: 【打印】

王作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水利工程原址建设涉及用海审批手续的提案》(第20240544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沿海海堤、水闸工程是我省沿海地区抗御台风风暴潮灾害、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水利基础设施。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水利、财政等部门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和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围绕临海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制定出台支持保障政策,全力做好水利工程项目用海服务支撑工作。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规划引领,保障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需求。一是在报经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中,明确提出实施生态海堤建设工程,推进海堤达标建设和生态化改造,并将生态海堤建设工程纳入重点项目安排表。二在《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修编工作中,加强与水利部门的对接,充分考虑全省海堤加固防灾减灾、应急抢险项目用海需求,为项目建设提供规划支撑。三在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中,多轮次征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水利部门意见,在严守全省生态安全格局的前提下,积极协调矛盾冲突,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妥善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用地用海需求。四是在省水利厅印发的《广东省生态海堤建设“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对已达标海堤进行生态化改造,优化提升现有海堤工程防护体系的生态功能,并有效指导沿海地市开展海堤达标加固工作。

  (二)开辟“绿色通道”,做好水利项目用海审批服务。近年来,省自然资源厅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对水利工程项目用海开辟“绿色通道”,持续优化用海报批流程,着力解决难点堵点问题,不断提升用海审批效率。一印发《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精简省管项目用海审批环节,将项目用海初始审核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承诺办理时限从4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二支持应急抢险项目先行用海,允许紧急维修、救灾抢险工程可以先行施工,并自施工开始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补办海域使用手续。据统计,自2021年以来,省级共批准水利工程项目用海10宗、面积65.0681公顷;办理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9宗,累计减免海域使用金9892.43万元。其中,台山市川岛镇略尾水闸重建工程已于2023年11月14日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复用海,并于2024年2月6日获得海域使用金免缴批复。

  (三)加强用海培训,做好水利工程用海政策宣传。一是在系统梳理国家和省出台海域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省自然资源厅编制印发了《广东省项目用海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为水利工程等项目单位申请用海提供政策指引。二是省水利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召开水利工程建设用海手续办理及海堤生态化建设培训会,为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海堤和挡潮闸工程等项目法人讲解水利工程建设用海报批工作流程和重点注意事项,指导其做好水利项目用海报批工作。

  (四)争取财政支持,助力水利工程建设。省水利厅报请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堤防达标加固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对2848千米未达标的江海堤防(包括1196千米海堤)和122宗大中型水闸开展集中攻坚,并积极争取将相关项目纳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正在部署编制的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同时积极争取国债资金支持,截至2023年底,全省8座挡潮闸、28宗海堤项目(共408.99千米)争取到中央增发国债,获得国债资金28.44亿元。

  二、有关建议的回应

  (一)关于豁免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用海审批手续办理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水利工程项目用海属排他性用海活动,豁免办理用海手续缺乏法律依据,不具可操作性。

  (二)关于下放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在工程范围外用海审批权的建议。水利主体工程和临时围堰施工期用海多属非透水构筑物用海,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较大。近期,自然资源部正在研究制订规范构筑物用海管理政策,拟上收部分非透水构筑物的审批权限。在此情形下,水利工程项目用海审批权不宜下放。

  (三)关于临海水利工程建设临时围堰不用实行海岸线占补的建议。2021年7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海岸线占补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海堤建设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符合自然岸线管控要求,落实海岸线占补;海堤加固维修不实行海岸线占补。新建及加固维修水闸工程参照海堤工程政策执行”。按此规定,对在原址加固维修的临海水利工程,不需进行海岸线占补;对不占用自然岸线的水利工程建设临时围堰,也不需实行海岸线占补;但水利工程项目及其临时围堰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仍必须落实海岸线占补并编制海岸线占补方案,以确保不突破国家下达我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厅将在国家和省政策法规允许的框架内,进一步优化项目用海审批流程,提升水利工程项目用海审批效率。

  一继续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工作部署,加快出台《广东省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2021-2035年)》,保障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空间规划需求。

  二是继续做好水利工程用海审批服务。修订《省管用海项目审查审批工作规范》,对用海申请材料能减尽减,审查环节应简尽简,进一步提升省管项目用海审批效率。同时充分考虑水利工程建设的紧迫性和特殊性,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前介入水利工程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期工作,先行组织开展专家技术审查等,提升水利工程项目用海报批的质量效率。

  三是继续加大项目用海政策培训宣传。组织开展全省海域海岛使用管理培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沿海各级自然资源(海洋)管理部门业务能力,减少项目用海审批耗时。同时继续加强与水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将用海政策向用海单位宣贯传达,指导用海单位依法依规申报用海手续。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