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6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06-21 15:36:20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李建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韶关市丹霞山自然保护区人工桉树林更新改造并进行生态修复的建议(第1268号)收悉。经综合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韶关市政府意见,现答复如下: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务,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建议提出丹霞山作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应在省级层面进行立法加以保护,并通过生态修复,改造提升人工林,促进丹霞山生态资源的良性发展,对于保护我省自然资源资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美丽广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对人工林更新改造及生态修复

  开展人工林更新改造和生态修复,对丹霞山自然保护区内生态多样性修复具有积极意义。近几年,韶关市积极对丹霞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人工林进行更新改造和生态修复。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由林业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林进行更新改造。二是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投入,为人工林赎买流转、生态补偿、人工林更新改造、生态修复提供资金保障。三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事项清单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林业局2020年第1号公告》,自2020年2月15日起,省林业局已将本行政区域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审批权限下放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结合目前部分人工林已赎买的实际情况,由属地政府提出并制定《丹霞山自然保护区内人工桉树林更新改造工作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分批分期开展人工桉树林的更新改造工作。

  二、关于制定《丹霞山保护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韶关市拥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2015年市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启动《丹霞山保护条例(草案)》起草调研工作,2017年正式启动了《丹霞山保护和管理条例(草案)》的立法工作,但限于丹霞山多品牌融合的限制,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以至《丹霞山保护条例(草案)》一直未能获得通过。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随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丹霞山自然保护区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工作安排,我省正在筹划开展南岭国家公园建设,并探索将丹霞山独立申报丹霞山国家公园,不作为南岭国家公园的一个片区建设。根据《指导意见》,国家公园是指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域或海域,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保护范围大,生态过程完整,具有全球价值、国家象征,国民认同度高。丹霞山的景观价值、文化价值与生物多样性价值完全符合中国国家公园的相关规划建设要求,若申报成功,相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都将发生较大变化。

  目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已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草案)》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该项立法作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鉴于丹霞山丹霞地貌与丹霞山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殊重要性,韶关市将加快推动《丹霞山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视国家公园法立法工作进度和丹霞山国家公园申报工作情况,结合工作需要和立法需求,适时研究启动立法,在《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丹霞山保护条例》,省相关单位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6日     

(联系人及电话:吴华荣,81833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