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4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06-21 11:51:13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邓中青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构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统一平台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广东省税务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摸清全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现状及确认权属

  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村不动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时,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基本摸清集体性质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现状情况,在此基础上,今年组织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摸底调查工作(目前正在佛山市南海区试点),将进一步摸清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情况,为有序推进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关于构建全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统一平台

  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先后印发了《广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粤政数〔2020〕10号)《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粤办函〔2021〕44号)等文件,围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总体目标,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交换共享,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统一电子证照库等公共支撑体系,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供数据平台、公共支撑和综合技术保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期)建成后,可以为建立全省统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系统提供支撑。同时,我省正在大力推进交易服务“指尖办”。在粤商通搭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移动端入口,提供查询交易公告、办事指引、中标结果,以及申请交易、安排场地、提交保证金转账凭证、领取中标通知书等服务,目前已上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28项。全省统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系统建成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服务接入粤商通平台提供服务,更好实现便民惠民。

  三、关于依托入市平台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工作机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或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实践中,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部门的委托,实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活动,交易的主动权掌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部门手中。因此,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线上线下联动交易、多部门协作等工作机制以及实现入市交易程序的“统一化”,关键不在于构建统一的交易平台,而是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部门以及相关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在这方面我省较早地进行了探索。2005年,省政府印发《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以下简称“100号令”),对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实施主体、交易平台、交易规则、收益分配、部门职责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例如,在部门责任方面,100号令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入市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100号令的出台,有力地

  推动了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从实践来看,当前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中确实存在部分交易行为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完善、交易主体权益保障不充分等突出问题。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充分吸收第1641号建议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优化工作,为建立全省统一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系统提供支撑;同时,进一步完善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交易程序,稳妥有序推进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5日

(联系人及电话:张  卓,020-38809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