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8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冯仪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用活点状供地政策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2019年12月,我厅印发《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7号 ,以下简称“7号文”) ,在全省范围部署实施点状供地。此后,为切实推动点状供地政策落地见效,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我厅积极组织政策培训、开展实地调研,并根据各地反映问题,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点状供地项目落地实施。
一、关于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为推进点状供地政策落细落实,7号文明确提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此,我厅已将各地制定点状供地实施细则的情况作为乡村振兴绩效考核指标之一,督促各地加快制定实施细则,推动点状供地项目落地。关于国土空间规划保障难问题,7号文明确各地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预留规模或编制和调整村庄规划的方式,保障点状供地项目的用地规模需求。我厅也先后制定印发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简化村庄规划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村庄规划有关问题回应意见及注意事项的函》《广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基本技术指南(试行)》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使用预留规模、编制或调整村庄规划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有效指导各地做好点状供地落地实施的规划保障。关于项目区内道路难以满足应急需求的问题。《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明确,为发展乡村旅游业拓宽农村道路,拓宽后不超过8米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农用地管理。7号文规定,点状供地项目区内的农村道路按相关规定管理(按农用地管理)。因此,点状供地项目可结合实际,按政策规定建设项目区内道路。
二、关于允许项目实施时进行位置调整的建议。点状供地项目需使用零星、分散的建设用地,需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多少”的原则,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相关手续。因此,7号文明确要求点状供地项目应在实施方案中确定各个地块的范围和位置,并以此办理相应规划和用地手续,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因建设用地位置和范围调整,需多次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造成资源浪费,影响项目进度。
三、关于明确部门联动机制的建议。7号文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点状供地项目联合评估论证机制。联合评估论证应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从规划、建设、环保、水土保持和产业布局等方面,对拟实施点状供地的项目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综合评估论证。当前,部分地市已建立了符合当地实际的联合评估论证机制。
四、关于简化程序和放开限制的建议。一是7号文未增设点状供地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和矿产资源压覆等评估的要求。点状供地项目可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实际提供相关报告。二是我省点状供地政策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7号文明确按照审慎渐进原则对点状供地项目实行总量控制,视各地项目实施情况逐年调整项目数量。从2020年评估情况看,目前点状供地项目数量满足绝大部分地区需求,对确有需要的地区,我厅已按程序对其项目数量进行调整。三是点状供地项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征收多少”的原则使用建设用地,经多次调研论证,30亩的建设用地总面积可满足点状供地项目的建设需求。放开点状供地项目的面积限制,不利于集约节约用地,与出台点状供地政策的初衷不相符。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厅将把点状供地落实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内容,督促各地加快制定实施点状供地细则,加快推进实施点状供地。同时,加大力度指导各地准确理解把握、用足用好点状供地政策,切实助力乡村产业振兴。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