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5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1-06-15 14:52:41 来源:本网 文号: 【字体: 【打印】

李庚原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对乡村用地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经综合省农业农村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乡村振兴用地规划、报批等方面

  (一)强化国土空间支撑保障。一是把村庄规划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性工作来推进,在2019年底已实现村庄规划全省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村庄规划评估和村庄规划优化提升试点工作,探索符合我省地方实际的规划方法,为全面优化提升村庄规划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二是要求各地在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预留空间保障,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引导各地结合村庄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统筹谋划村庄产业发展,合理安排产业用地布局,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印发了《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粤办函〔2019〕289号),明确要求将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

  (二)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用林需求。一是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发展、产业融合发展、农民住房建设。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安排,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和助农服务体系建设。二是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按照不低于50亩/园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农业产业园用地指标,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保障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三是对乡村旅游项目中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的用地,以及符合精准扶贫等政策要求的民生用地所需指标,可从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统筹解决。四是省林业局大力支持乡村振兴项目使用林地,优先保障林地定额,依法依规加快审核审批。同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乡村道路、学校等社会公益项目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深入开展规划“放管服”改革。一是省政府将广州、深圳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批权委托至广州、深圳市政府行使,将广州、深圳以外其他市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修改审批权限委托给省自然资源厅行使;我厅将县级土地规划中的有条件建设区使用方案审批权下放广州、深圳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二是我省在全国较早提出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做法,印发了《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我厅于2020年印发了《关于明确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按照“谁预留、谁审批”的原则,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预留规模使用进行审批,并简化了预留规模使用方案编制和备案。通过委托或下放行政职权、简化方案编制和备案,减少了审批环节、缩短了审批时间,进一步提高了审批效率,有效保障了乡村振兴产业用地空间。三是将省级用地审批权限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实施,全面推动用地审批权限全面下放,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提高乡村振兴用地审批效率。

  (四)制定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联合印发《关于乡村振兴用地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强调优化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用地供给,鼓励按规定使用设施农用地进行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项目相关设施建设。同时,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在2020年10月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准则下也为基层实操留出必要空间,服务全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大局。一是体现广东特色、满足实际需求。在用地范围上,结合广东设施农业发展实际,细化作物生产和养殖生产设施用地类型,明确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类型,允许县级结合实际增加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在明确用地范围边界的同时为实际需求变动和基层实操留下一定的空间。在用地规模上,对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作了上限规定,同时允许根据实际生产需求确定用地规模,县级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增加用地规模。二是降低用地成本、强化激励引导。简化用地取得程序,将“三方协议”改为“两方协议”,仅需村集体与用地主体双方签订用地协议,不再对用地申请、选址、公告、协商等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仅对签订用地协议、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办理用地备案、信息上图入库四个关键环节作出原则性规定。简化土地恢复要求,不再硬性要求必须采取土地复垦方式进行土地恢复,运用经济手段激励引导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明确政府组织落实土地恢复产生新增耕地可按规定形成指标,进一步压实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恢复费用核定及监督落实责任。三是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明确非农建设不得使用设施农业用地,坚持农地农用,在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继续使用的农业设施可不拆除。强调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明确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使用程序,符合规定且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永久基本农田使用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并落实补划。

  (五)推动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

  针对农村留用地开发利用中零碎分散、闲置低效、管理粗放、腐败滋生等突出问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2020年8月我厅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从转换补偿方式、简化规划用地手续、规范入市流转、强化政府统筹、加强批后监管等方面入手,对现行征地留用地制度做进一步细化,推动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已落实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同时,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指导各地规范落实留用地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规定,推动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

  二、关于适当延长乡村振兴用地办理时间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涉农市县各级应安排不少于10%的计划指标用于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年度管理,为保障各地在国家正式下达用地指标前各类项目用地,我厅均会在年初预安排部分指标先行使用,其中今年1月19日,我厅印发《关于预安排2021年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预安排全省8万亩用地指标先行使用,各地乡村振兴项目可在当年度内使用各涉农市县安排的乡村振兴专项指标保障项目用地。

  三、关于全面推广应用点状供地模式

  2019年12月出台《关于实施点状供地助力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以来,我厅加大调研和指导力度,推动点状供地政策的贯彻实施。一是做好政策解读答疑解惑工作。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厅门户网站、厅微信公众号进行多渠道发布宣传,并深入解读。同时,开展实地调研和书面调研,收集各地级市实施该文件的疑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组织有关处室对问题进行解答。二是指导地市完善配套政策。肇庆市建立了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的联合评估论证机制,江门市出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用地保障具体措施,中山市、东莞市、云浮市3市正在抓紧制定点状供地实施细则。三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实施。截至2020年年底,全省正在实施点状供地项目共24个。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积极指导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乡村振兴项目对接,把握好乡村振兴专项用地指标的使用节奏和时序,加快用地报批材料组织进度,加大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力度,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

  二是督促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切实提高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支持乡村振兴项目建设,优先保障使用林地定额,进一步提高审核审批效率,确保乡村振兴项目及时使用林地,推进我省美丽乡村建设。

  三是继续推动地市抓紧出台点状供地配套政策,积极推进项目实施,深入推动点状供地政策落地见效。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省自然资源厅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6月11日